小微企业在税收层面,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看下面的几个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三)《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四)《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从这几个文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文件标题中都显示是关于“小微企业”享受免税的政策,文件正文却都是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发文时提到小规模纳税人用的是“小微企业”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才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本文中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是对第(三)个文件的转发,所以才用了“小微企业”的概念。 因此说小微企业在税收层面,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另外在税收政策中还有一个概念就是“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最先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可是并没有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经过几年的政策变化,现行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所规定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从所得税政策中可以看出,在税收文件中,还有一个“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可以享受优惠的。而且我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享受这个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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