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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网:关于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

 rexinren951 2015-01-13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但出现时间较晚的纳税评估却与税务稽查有着许多本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保障不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评估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引下,主要通过分析、约谈、评估等手段影响或改变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但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要求,如果纳税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也不能对其采取税收强制等措施,而只能移送专职的稽查机构,可是税务稽查不仅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询问、查帐、调查等手段获取纳税人的涉税真实数据,同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做法律依据,其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如对相关的结果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可采取进一步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措施,所以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
    二是工作职能不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属于管理型检查范畴,定位于“征管查”的“管“的环节,通过分析、评估、筛选出恶意、非恶意的涉税违法嫌疑纳税人,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而税务稽查是主要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三是工作侧重点不同。纳税评估侧重于在税源角度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足额合理申报,通过约谈、分析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疑点,最后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申报。税务稽查侧重于对已纳税额与应纳税额是否相符的检查,而不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通过对涉税证据的合法搜集,对案件进行定性定量。
    二、纳税评估工作不能忽视的法律依据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只有在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才会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评估,换言之就是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和实际缴纳税款出现不符时,我们才会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可是税款是否出现申报、缴纳不一致,需要我们税务机关提出证据。日常税收工作中我们开展纳税评估依据的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显然其法律地位未确立,但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却间接的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为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推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指明了方向。
    征管法之三十五条确定,只要税务机关能证明纳税人:“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法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就依法获得税收推定权和确定权。税务机关在无需充分且真实确凿的证据责任条件下,可以针对以上法定情形通过推定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其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一规定将纳税人的税负异常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要证明纳税人的税负异常,除非纳税人承担举征责任,否则,税务机关无需做更多的充分举征即可推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税额。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表明,税务机关只要证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办理,以及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临时从事经营的,即可推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上述两个条款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承担有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无需开展大量的实地调查、无需过多的约谈纳税人,只是在个别情况下,给纳税人一个举证说明的权利。这些法则客观上为纳税人涉税信息、记录、文件、帐薄等的保存提供了十分有约束力的法律支撑。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为税务机关用什么方法推定纳税人应纳税款创设法定依据。税务机关可采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任何一种方法推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就是说,只要依据细则列举的方法以及常理可以确信的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税款,税务机关就履行了推定结果合法性的证明义务,根本无需做完全充分证据的实地调查。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采集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利用价值很低。目前我们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数据,但这些资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较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大多法律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太健全,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做假账,在当前评估企业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下,部分财务人员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来了解税务评税的方法,通过对财务指标采取倒逼推算,致使评税指标“100%”正常,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至使评估效果不显著,质量难以提高。
    二是评估手段受限,缺乏全省统一的纳税评估程序和文书。
    当前税务部门主要是从纳税人财务报表上推定分析出企业税收方面的疑点,而由于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资料不真实不全面,评估人员日常与纳税人接触少,不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仅靠分析、约谈手段,只能发现纳税人表面或嫌疑问题,评估效果不明显。即使评估出问题后,纳税人不予认可,不能进一步调查取证,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程序、方法、手段、技巧的掌握不全面,加上缺乏全省统一的纳税评估程序和文书,影响了评估的效果,也容易出现执法风险。
    三是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存在欠缺。目前,税务评估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基础,但大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门培训少,评估实战经验缺乏,评估水平低,没有约谈技巧,加上评估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不多,在评估时很难看出问题,抓不住企业偷逃税的关键点。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一)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收集渠道,抓好信息比对和分析。加强对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筛选、甄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储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纳税、财务报表、发票使用、税务认定等信息,分析信息间的关联关系,鉴定其申报的真实性,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户作为评估重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税源结构状况的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查找问题。
    (二)规范评估流程,统一文书资料,简化手续。纳税评估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我们在工作中首先要规范和简化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操作办法,方便税收管理员操作;其次要统一文书资料,对必经程序,使用规定格式的文书。在目前没有使用评估软件的手工评估方法下,要首先做到程序上合法,避免造成税收执法程序上的风险,对开展了约谈、调查核实的,要按程序使用《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等文书,对需要移送稽查的使用《纳税评估移送稽查传递单》,办理交接手续。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遵循简便易行的原则,方便征纳双方,减少工作量,突出实效。
    (三)加大评估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既懂财务知识,又熟悉税收政策的税收管理员队伍。一是要系统地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组织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税收政策等涉税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培训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企业记账原理和方法,熟悉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弄通弄懂会计指标之间、会计指标与税收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要培训纳税评估知识,掌握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计算原理和主要功能,税政、征管等专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并将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原理传授给基层税收管理员,使税收管理员从深层次上掌握纳税评估的相关知识;四是邀请评估经验丰富的干部现场说法,通过分析实际评估案例,让评估人员把握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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