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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欠薪定罪标准:一万元以上认定为犯罪

 秋天的海 2015-01-14

原标题:我省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标准

欠薪1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犯罪

昨从市劳动监察支队获悉,用人单位或用人行为人,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在1万元以上者,可被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面临《刑法》处罚。

针对春节将至,又一个欠薪、讨薪的高峰期来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拖欠或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涉及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及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累计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可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对涉嫌欠薪,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主动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对欠薪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3日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意见》规定,劳动监察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数额较大的情形,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将可认定涉嫌犯罪,可及时按途径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书面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制式文书通知案件的移送部门。

近几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总体上得到遏制,但高发、多发、频发态势在建筑行业仍然突出,建筑施工市场层层分包、层层转包,是产生欠薪的重要原因。针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欠薪问题多,处理缺少明晰的依据,《意见》着重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包,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监察应责令该承包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程实际承包人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方式,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出借资质、被挂靠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同时责令发包方和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明确的事项,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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