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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中虎?

 小涧男溪YM 2015-01-14

      最近,听到有人谈论水治和刀制的区别问题,这也很好地契合了社会治理这个基本概念——所谓:社会治理,是管家式社会管理的别称,强调的是民权主体地位,阐述的是官权服务思想。网络搜索后,看到了下面的答案,与大家分享。
    一、水治与刀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总称 ,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再一个认识就是宪政的三阶段。

二、宪政的三阶段
以前知道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最近有收获了宪政三阶段的认识。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国体宪法阶段/执政党凌驾在宪法之上)。英国为例:1215年到1688年。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英国为例:1688年到1830。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另外,最近对将权力装进笼子里,有了一点小体会。
三、如何才能实现将权力装进笼子里
如果装权力的笼子只是反腐败和检查监督体系,那这样的笼子还是容易变成权力的另一个代名词,大家还没有意识的时候,还可能成效显著,当监察审计变成人事任免权力对等的社会行为之后,各种权力对冲的现象也会接踵而至。
所以,把权力装进笼子,这个笼子一定与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相关,这个社会治理体系如果还停留在刀制的基础上,而丝毫没有水治的迹象,这个笼子也势必被某些集团利益所取代。
由此可以想象,失去民众的参与和民主社会环境建设,也就没有了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没有了民主基础上的法治,这个笼子就成了人治的笼子,这样的权力就如同又佩戴上一层不锈钢精美的笼子,成为纨绔的嬉戏玩耍的笼子,是大人物手中的笼子而已。
这样的笼子再结实再美丽也是徒劳的,因为,笼子再大也不可能装下整个世界,权力再大也不可能逃脱天理的监督和惩罚。
从前讲权力制衡的笼子,顶多算是个法制的笼子,还属于人为治理的范畴,但现在讲的笼子是真正的民主政治环境下的自然法治(法文为人普遍接受/治理行为成为习惯),而只有这样的笼子,才可能让权力拥有者拥有权力的同时也附带上责任的笼子,才可能缔造真实有效的、均衡和谐的社会环境。
偶得,记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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