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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注意区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

 haosunzhe 2015-01-15

  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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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里开展“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我们公司临时从劳务市场聘请了10个工人从事日常保洁服务,为期3个月,费用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劳务派遣中,如果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如果用工单位将应发工资转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应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作为劳务费扣除。请问,我们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为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劳务派遣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但实务中,常常存在实际派遣人员名义上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并非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而是其个人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劳务派遣公司获取的收益只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代管人员的手续费收入。因此,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是在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确认为工资、薪金扣除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税法“合理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纳入工资核算,也没有再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用工单位区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相关支出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是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以及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三是如果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因为实际用工单位将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单独额外发放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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