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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税收处理

 财税911 2015-01-15
甲供材的税收处理
近期在对房地产的专项检查中检查中发现,甲供材业务比较普遍,会计人员对其税收和会计处理有许多弄不清的问题,现就此进行简单的探讨。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在实务中有这样的处理方法:由施工单位按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并按开票金额完税,建设单位将税款汇给施工单位。对这样的处理表面上看好象没什么问题。但我们这样给出分析:关于施工单位 一、对已开具的发票,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要求要作为收入处理,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却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因为《收入准则》规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才能作收入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将其作收入处理,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成本如何列支。二是如不作收入处理会造成税收管理上以票控税的混乱,对收到建设单位汇来的税款又如何做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对施工单位收到的税款应作为收入处理,其完税凭证作为支出凭证处理。但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设单位汇出的税款以什么凭证来列支。
综上所述我以为对甲供材应这样处理:一、关于计税价格,应按甲供材的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即:甲供材的金额/(1-负担率);二、根据计税价格计算出的税款由施工单位开出建安发票交给建设单位;三由建设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汇出款项并作建安成本。其会计和税收处理如下:
一、        施工单位
开出建安发票并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完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银行存款
   二、建设单位
     收到建安发票并汇出款项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
      贷 :银行存款
当然对甲供材税收处理还有一些问题要解决,如纳税时间的问题、多单位施工的金额分配问题等在此不一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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