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借展》协议书 甲方(展品借出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展品借入人): 地址: 电话: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决定在2012年期间合作举办展览,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件(套)展品(以实际文物点交清单为准)到乙方展馆展出《&&&&&》,并同时提供上述展品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年代、数量、尺寸、质地、完残情况,以及重点文物的图片等。
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展品在双方约定的展出期间,仅限乙方展览之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不得将上述展品转借第三方。
第四条 展期自 ¥¥ 年 % 月 日至%%%年%月%日(暂 定)。乙方需延长展期的,应于展期结束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展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甲方于 年月 日前,在&&&博物馆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文物,乙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借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之后由乙方负责押送文物至**市博物馆,应乙方要求,甲方可派员一同前往**市协助文物布展工作。
第六条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借展经费人民币 元)整,在展览开幕前通过银行划账一次性付清,甲方提供乙方正式发票。甲方负责从 赴****市参加开幕式的领导、布展、撤展工作人员共%%%人的往返差旅费用和在**期间的住宿费用;乙方承担展览设计制作、布展、宣传费用,以及甲方人员在**期间的接待和参观费用。
第七条 自甲方将文物点交给乙方之时起,至展览结束展品归还甲方止,乙方全力承担所借文物的安全保护义务,发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相关责任事宜。 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展出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甲方可随时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八条 展出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甲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文物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毁损责任。
第九条 展览结束后,乙方应于2012年6月8日前,在****市博物馆将文物归还甲方。甲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展出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并将文物押运回&&&&&。
第十条 展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商相关事宜: (一)双方协商同意提前撤回展出文物的; (二)因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拨等形式行政权,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展出文物提前撤回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文物点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日前,苏州博物馆就《姑苏繁华图》借展事宜与辽宁省博物馆签订借展协议。 继与辽宁省博物馆就《姑苏繁华图》借展达成初步协议后,苏州博物馆积极落实各项后续工作,制订详尽的借展方案,对文物借展的交接、运输、展出条件、展览方式、安全保卫等方面都作了考虑和安排。4月初,苏州博物馆与辽宁省博物馆正式签订借展协议。目前,借展双方正在进行上报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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