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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2):企业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可获专票,可按规定抵

 刘刘4615 2015-01-17
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小陈税务实务解读: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即企业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可获增值税专票,按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简单点:只要不属于不能进项抵扣情况,即可抵扣),但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电话、手机、上网户名应是单位,户名是个人不能开具专票,更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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