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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1%的农产品专票,凭什么不能按照9%计算抵扣?

 笔记财税 2021-08-13

何博士注:

关于一般纳税人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的问题,笔者四年前曾写过文章进行分析(点击查看),之所以2017 37号允许上家开3%下家抵9%(或10%,下同),根源在于自产的农产品上家免税下家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而流通领域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归根究底是从农业生产者采购的,这些农产品并未被其抵扣,因此为了保证公平,37号文规定抵扣权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移」至第一个一般纳税人。

同时,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可能适用小微免税,所以2017 37号特意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开具3%专票下家才能计算抵扣,疫情防控期间,3%征收率降为1%,这个计算抵扣权的原理并没有变化,那1%当然就可以继续计算抵扣9%了,而部分税务机关只会教条的对照文件,居然得出1%的专票不得计算抵扣的结论,实在是可气。

强烈呼吁,总局表个态!

1、河南税务(2021年7月14日)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企业,收到苗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内容为*林业产品*树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请问能否按9%计算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税率3%的呢?谢谢指导。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您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票面税额认证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安徽税务(2021年2月1日)

问:尊敬的省局专家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半成品羽绒,水洗加工后出售。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给我公司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按1%勾选抵扣,还是按9%抵扣?如果按9%抵扣,那么是否在领用时加计扣除2%?最好能给我提供政策依据。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产品范围的,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3、湖南税务(2021年7月20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如何计算?

答: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1%专用发票不能按照9%来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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