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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纯按照时间线对比,确实在客观上能得出错误印象:记者们在等待,姚贝娜死了,所以记者在等她死——这样的推导逻辑有些不讲理。
斯人将逝,采访要不要继续?
文 | 段修健
昨天刚睁开眼,朋友们用各自转发的文章提醒我:快看,你们媒体又挨骂了。我心想,这些年对记者采访的争议已经由来已久,骂声和掌声常会同在。果然,批评和反驳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看上去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站在不同立场从各自角度讨论同一问题,结论自然会截然相反。这时我们不妨回到事件本身。
姚贝娜去世该不该采访?答案是肯定的。姚是公众人物,在她住院医疗期间就已经引起各方关注。公众对姚的动态有知情需求,媒体记者自然要去履行工作职责。同时,知名度很高的姚贝娜因病早逝,她的遭遇是对民众健康的警醒,这是姚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价值甚至是社会责任。并且,姚贝娜去世后捐献了眼角膜,如此善举值得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倡行。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姚贝娜去世这个事件已经不是单纯的私人事务,而是公共话题。我想绝大多数都市类媒体都会做报道,漏稿就是要被斥责的失职。如果说报道是在消费姚贝娜,那么绝大多数新闻都是在消费某个人。按这样的标准,大部分媒体可以关张了。
那么,怎么做采访?新闻报道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到现场。记者们除了守在医院追踪等待,还能有其他更好方法吗?如果单纯按照时间线对比,确实在客观上能得出错误印象:记者们在等待,姚贝娜死了,所以记者在等她死——这样的推导逻辑有些不讲理。记者不是秃鹫,因为他们不是死亡的施害者;记者也不是卡特,他们阻止不了死亡悲剧的发生。如果家属拒绝怎么办?围绕公众人物去世,除了动态新闻进展,媒体一般会采写人物报道等,需要采访与她发生过联系的人,特别是亲朋好友,这就会出现舆论所说的“二次伤害”,比如让地震后的死者家属讲述生前故事。此类采访要不要继续的判断标准,就是采访对象是否同意。因人而异,有的人在事件发生后有倾诉的欲望,这时记者可以耐心倾听;有的人习惯于自行疗伤,甚至反感报道,这时记者可以稍做安抚,然后客客气气转身离开。
当然,网上指责的“穿白大褂混进太平间拍遗体照片”一事,在稍有常识的记者身上就不该发生。目前还不知道真实情况如何,但如果属实,记者这么干实在没有必要——即便拍到了遗体又有何意义,任何一家负责任的媒体都不会在报道中使用这种照片。
如果记者不被指称冒充医生,而是大大方方提出采访请求,兴许事情还不会发展到现在的糟糕局面。隐身采访是记者(特别是调查记者)总会遇到的另一个伦理问题。
以前做突发和调查报道时,因为选题多为“负面”,直接提出采访会百分百遭拒,暗访就成为常用工具。如果较真,暗访的确有点类似“钓鱼执法”,而且经常“坑蒙拐骗”。以前我总说,我们是为了揭露问题不得已而为之,很快就被批驳“不能因为目的正确,而不择手段”,这有点类似法学界常说的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悖论。
反过来说,如果正在被暗访的对象用不法手段行事,但后来发现其目的是好的,怎么办?比如一个人卖黑心猪肉,但挣来的钱是为了给孩子治病。难道就因为他的目的良好,而不追究手段无良?显然又不是。我想,是否使用暗访手段的判断依据,应该看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仅是个人和家庭内部事务,尤其涉及个人隐私时,就应当直接了当表明身份,遭拒之后宁可放弃报道。但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选题,就可以使用暗访这种特殊手段。对纯私人事件,得不到采访许可,应当立即退避三舍,不要假冒身份;碰到监督类事件,尤其采访对象是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就算被拒,在合法前提下,怎样追问、挖掘都不过分。
眼下出现这些关于记者伦理的纷争,根源在于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无法明确确定新闻报道权的边界,难以具体约定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和义务,采访对象的权益也就很难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许多媒体也缺乏切实可用的新闻伦理教育,记者们并不清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媒体竞争激烈的背景下,记者们迫于压力会一哄而上,只以更快更多挖到猛料为目标,忽略采访中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要求,各种问题也就随之突显。
我想,因姚贝娜去世引发关于记者伦理的争论是件好事。但讨论不要止步于道德批判和情绪释放,借机梳理、反思新闻报道中的各种乱象,大家一起寻找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才有可能找到解决办法。不要每次都陷入对同一问题的重复循环,那样媒体和公众永远得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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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残云伴鹤归 > 《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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