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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系统查办的典型格式条款违法案件 (转)

 青青186 2015-01-19

山西省工商系统查办的典型格式条款违法案件

 (2013-07-15 00:24:59)
 1.某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

    从2011年5月开始,某药店共计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规定“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处以罚款500元。

    2.某通信公司设定最低消费案

    案情:

    201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通信公司推出的系列套餐中设有包月费,消费者当月发生的话费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当事人还在服务协议书中规定,消费者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不再赠送话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处以罚款3000元。

    3.某电信公司格式合同未备案案

    案情: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电信公司使用的5种资费套餐属格式合同,但未在工商机关备案登记。办案机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条款制定后30日内报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理结果:

    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处以罚款1.5万元。

    4.某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霸王条款案

    案情: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供用水协议规定“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经查,该协议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使用,截至立案时已签订1万余份。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5.某旅行社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

    2010年3月以来,某旅行社预先拟定并印制含有旅游线路、行程、服务标准、价格及图片等内容的广告发放给顾客。该广告上声明,“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发放该种商业广告5000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警告、罚款500元。

    6.某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免除商品保证责任案

    案情: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体育用品店在零售小票背面标注“处理鞋或特价鞋不实行三包”。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元。

    7.某房地产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以内部认购书形式对外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截至案发时,共签约80户,收取定金300万元。该内部认购书仅规定了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对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且排除了购房者的部分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00元。

    (本文内容由山西省工商局法制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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