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10、11条解析合同格式条款 2010年10月13日,周伯华局长签署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旨在通过立法强化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2011年,全国部分省市颁布了《合同违法监督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办法》。 有交易就有合同,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表现形式多样,如一些商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 这种条款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逐年增加。还有如店堂告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无人售票公交车上标明的“自备零钱,恕不找零”告示、通知等。 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里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必须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根据《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合同违法行为,现将当 前各行各业存在的违法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列举如下: **第一、《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一、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比如游泳场馆内的警示牌:“请勿在游泳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篮球、羽毛球场馆“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等。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二、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如快递行业,不分缘由“易碎物品,损坏不赔”; 2、“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3、“本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4、“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6、“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7、“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8、“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三、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4、“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5、装修质量保质期国家规定是两年,而有的装修合同“保修期一年”。 四、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4、婚纱摄影合同中,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 **第二、《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五、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2、“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3、“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4、“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5、各种预付卡过期作废; 6、电信类合同,客户逾期交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1、“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2、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 七、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定金”。 **第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3、“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4、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办理报停。 九、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十、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十一、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如供用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业合同中,几乎找不到公用企业的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实例更是凤毛麟角。 十二、是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十三、是房产中介合同违法条款表现: 以《看房约定书》限制看房人自由缔约权利并规定违约金条款。 买房人在某房产中介门店张贴栏内看到中意房源信息后进店了解情况,中介人员接待后答应领其察看该房屋状况,出发前要求看房人在中介方事先拟定好的《看房约定书》空白处填上房屋地址、签上看房人姓名、日期,该《看房约定书》基本内容为:看房人已在中介带领下察看房屋,如看房人于看房日起六个月内私自与卖房人达成买卖合同的,看房屋人自愿承当该房屋总价2%信息费报酬。后因某些原因看房人实际没有察看到房屋(注:房屋信息为中介在网上取得,擅自发布)。后看房人通过网络得到该房屋信息并与卖房人联系签订买卖协议。中介方得知后,以看房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0多万元中介信息费。 在房产买卖中介服务活动中,委托人及房产中介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维权手段及方式应合法适当,中介方应屏弃霸气十足所谓违约金条款,可在委托合同中依法设立要求委托人支付“合理或必要费用”违约责任条款,以约束委托人行为,达到依法维权目的,营造繁荣和谐的房地产中介市场。 《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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