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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哪种模式更优?

 yxzxyz15 2015-01-25

【独家】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哪种模式更优?

2015-01-06 查玮 新环境
独家
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哪种模式更优?
文/本刊记者 查玮
些年来,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四川、浙江、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和重庆等地已开始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些探索与实践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多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的环境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摸索和改进的。
2013年辽宁省环保厅召开的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建设会议要求,2018年前,完成全省44个县以及相关涉农区的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设工作,实现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全覆盖。锦州市在全市4县设立了20个环保派出机构,配备正式编制工作人员88名,管辖110个乡镇(街道)1318个村(社区)的环保工作。县级环保局减政放权,将环评审批初审、排污许可初审、非重点源排污收费、现场监察执法等权力和职能下放给乡镇环保所或环保分局,让环境执法和服务的触角最大限度地向农村延伸。
广西乡镇环保机构也取得了零的突破。钦州市灵山县正在试点建设新圩镇和檀圩镇两个重点乡镇级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职能包括国土、环保、城建和安监。浦北县成立了张黄、寨圩两个环境监察中队,作为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负责浦北县南、北片乡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容县在各镇设立专(兼)职环保员的基础上,成立镇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
江浙地区经济发达,中小型企业众多,乡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在基层环保机构设置上的探索和实践也较早。
浙江共有88个县市区,乡镇环保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市、区)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在县(市、区)环保局辖区的中心地域或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由县(市、区)环保局垂直管理。另一类是在乡镇政府内部设置环保办公室或环境监察中队,并设乡镇环保专管员职位,专职从事乡镇环保工作。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两种模式都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浙江省以第一类派出机构模式为多。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207个环保所。这些环保所都是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分布并不均匀。没设环保所的,就只设立环境监察大队。环保所的职能更多一些,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监察大队则主要负责环境监察执法。
与浙江相似的江苏,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也起步很早。早在2001年,江苏省已有22个县(市)和6个城区出台文件,明确了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如扬州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将全市乡镇政府的“乡(镇)村建办公室”统一更名为“乡(镇)村建环保办公室”,并设立专职环保人员。常熟市明确要求全市所有乡镇要设置环保办、工贸环保办和专职环保岗位。
近年来,江苏省加强了农村环保队伍建设,根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055个乡镇中独立设置环保机构的有271个,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环保机构的乡镇有635个;从事乡镇环保工作人员1339名,其中专职从事环保工作的673人、兼职从事环保工作的666人。与此同时,加强环保派出机构建设,曾经推出两种新模式,一种是地处苏南发达地区的江阴市“市—分局—乡镇环保所”三级环境管理网络模式,一种则是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东海县“分片成立6个乡镇环保分局”的模式,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提供了坚强支撑。 
基层机构的设置与各地的体制、人力、物力、财力密切相关。大体上看,乡镇环保机构建置主要模式分为两种:设立乡镇自身的环保机构;设立环保派出机构,或者是环境监察分局,或者是环保所或者环境监察中队。在有的地方,这两种模式先后设立,并在同一时空中并存。
乡镇独立设置环保机构,其党政关系归乡镇属地管理,业务工作为乡镇管理,并受区、县环保局指导;工作人员列街道、乡镇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街道、乡镇财政预算,区、县环保局在能力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贴;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在任免前需征求区、县环保局意见;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街道、乡镇环保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环保部门设立乡镇派出机构,即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将数个街道或乡镇划为片区,成立环保分局或所,或者中队,负责这一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其管理模式为:党政关系隶属区、县环保局,为区、县环保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工作人员列区、县环保局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区、县财政预算。
在命名上,一些县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挂乡镇环保所的牌子,也挂环境监察中队的牌子,人数不变,一岗双职。在业务上,作为乡镇环境监察中队,接受环境监察大队的指导;在行政管理上,作为乡镇环保所,接受县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在履职上,接受县级环保部门考核和地方乡镇政府监督。
事实上,对于到底是由环保部门主导,设立环保派出机构,还是由乡镇政府主导,设立乡镇的环保机构,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从一些地方已设立的乡镇环保所或者环境监察中队可以看出,如果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工作,环保工作开展起来也会相对容易,办公居住条件也会稍好。相反,如果地方政府不太重视环保工作,片面认为环保制约着当地经济发展,那么这个乡镇的环保工作难度就相对较大,办公条件也简陋。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人认为,乡镇环保机构设置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应由乡镇主管,县级环保部门可派员监督,设立为乡镇环保所。
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在关闭淘汰国家明令禁止项目和“土小”企业时,一些乡镇因对环保认识不到位,认为要发展经济必然要污染环境,要真正抓好环境保护,经济必然受到制约,因此充当起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环境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阻挠。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不应设立乡镇环保所,而应设立直接受命于当地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保分局,这样才能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保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不受侵害。
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无论是设立乡镇环保机构,还是设立环保乡镇派出机构,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相对的短板,只不过需要作现实的衡量:在当前形势下,哪种模式更加可行、更加有效,更具推广价值。
在基层机构设置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斟酌。无论是设立乡镇环保机构,还是环保的乡镇派出机构,乡镇与环保部门之间关键在于形成合力做好工作,随时保持及时、顺畅的沟通与合作。乡镇与环保的关系处理得好,会产生正效应,如果处理不好,则会产生负效应。譬如,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时,有的环保局给乡镇环保机构下放了一些权力。但是,现行法律将环境保护职责最低一级赋予到县级环保部门,一旦乡镇在这些职责上出现问题,环保部门自然难脱干系。特别是新环保法即将实施,对环保部门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将严厉追责。把哪些权力下放给乡镇,哪些核心的权力不能丢,需要环保部门慎重考虑。
也有人认为,不管是乡镇环保机构,还是环保的乡镇派出机构,这些机构配置了,不见得都能管住事;不配起来,也不见得不管事。这与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关。大家有责任心,没有机构和人员也能干,如果没有责任心,有了机构和人员,也不见得就能成多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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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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