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 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2008】民立他字第 25 号

 律师Bonnie 2015-01-2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鲁立函字第 3 号《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 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 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一)在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 定后,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开庭审理前,当事人以管辖权为由申请再 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二)终审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仅以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 错误一个事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 二审判决,并将案件裁定指令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理 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终审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以一二审法院管辖错误和实体判决 结果存在问题等其他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对管辖权问题先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成立, 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径 行依照前条规定处理。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不成立, 但关于判决结果存在问 题的主张成立,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无司法主管权为由申请 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成立,则径行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 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 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3]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 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 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 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 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 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 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 作出生效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