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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二

 四川公职类考试 2015-01-28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题: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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