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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个人合伙的形式经营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7-10-1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内部的几个人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也可以个人合伙经营。这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3种基本方式。

  《个体工商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此条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经营的,变更经营者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属变更登记事项,只需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合伙经营的,变更经营者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重新申请登记注册。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同时改变合伙人的,还应在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前签订新的合伙协议,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投资方式、风险承担、盈利共享等事项。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其不同的经营方式,债务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关于实行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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