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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有了纠纷,怎么弄?

 luluwb1 2020-03-29

腾讯视频,上传者: 小姚聊娱乐

先作个介绍

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会有几个人合伙做生意,私下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再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成立并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然后,对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经营。对内按照协议约定,或一起投资,或一起干活管理,或兼而有之。赔了大家一起赔,挣了大家一起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的经营方式极易发生纠纷,通常有出资问题、账目查阅问题、经营权问题、分红问题、加入或退出问题、债务承担问题等等。而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在内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往往也都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局面。


分析一下哈
01
『法律性质』

一个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应当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判断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可以明确,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组织,其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也不是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法官认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

一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论其背后签了多少份内部协议,实际有多少个“合伙人”,都改变不了该企业组织的法律性质。

在对外效力,特别是对外债务的承担上,债权人原则上也只能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向经营者(包含实际经营者)进行主张,而无法径行向其他“合伙人”主张(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

特别指出,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但是,此处的实际经营者是否等同于签订内部协议的“合伙人”,这要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经营状况进行区分。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是指实际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对个体工商户营业事项等具有本质上的管理权、决策权,并实际承担经营风险。

因此,只有当签订协议的“合伙人”与实际经营者发生竞合时,第三人才能列签订内部协议的“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02
内部协议的效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伙经营模式貌似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据此否定“合伙协议”的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

因此,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如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均为合法有效。

03
合伙纠纷的解决

在内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的“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该协议所约定的条款进行定纷止争。

只有在没有内部协议,或者内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节中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就内部争议事项作出裁判。

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在本质上仍然区别于个体工商户,无论有无协议约定,人民法院原则上亦不应当完全根据此法规定,裁判非工商登记范围内的经营者或非实际经营者径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实践中,鉴于采取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模式极易发生纠纷。所以,在有多个合伙人的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采取此种经营方式。如合伙人众多、投入资本较大、有长远合作打算,我们建议可以选择注册公司,各合伙人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如果非要采取本文中所说的这种模式,那么,请务必要将各方投入资金、合作期限、权利义务、加入或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编辑 马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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