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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米走6696 2023-07-05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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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解答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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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法释〔2018〕1号)。
【链接:理解与适用】
在实务中,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起行政诉讼存在的实务问题包括两个。
1.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商事合伙而言,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均参与经营,均承担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同时对于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的财产是共有,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之间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损害合伙组织的利益直接就损害到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合伙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合伙组织的合法利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且并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与合伙企业相对独立,故不宜赋予其独立的行政诉权。
2.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只有经营者以及相关的字号,因此对于外界而言,无法获知相应的个体工商户是属于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根据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不宜认可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因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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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转载注明本公众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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