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存在错列被告或诉讼请求存在问题的情形,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的释明权,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予以变更,否则将可能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起诉)的情形。 一、错列被告,拒绝变更的,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的释明权,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起诉。因此,在此情况下,一般应当按照法院的释明变更被告,否则将会被驳回起诉。 二、行政行为不具备无效的情形,拒绝变更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设立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审查,但如果在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应当给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的,将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不具体,且拒绝明确的,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此种情形是指在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否则将会面临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要尊重人民法院的释明,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默立贤律师,执业以来,诚信执业,严谨办案,资深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师,代理大量行政诉讼和征地拆迁案件。代理案件涉及东三省、北京、河北、天津、陕西、甘肃、湖南、湖北、安徽、江苏、上海、重庆、广东、广西等众多省市。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 在建筑房地产、合同、公司、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并多次受到政府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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