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问题 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以来,笔者针对工作中出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谈几点个人浅见。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是一种动态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确保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持有合格健康证明上岗。《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均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受到致病菌的污染,发生食源性疾病。如果食品从业人员体内携带相关病原体进行食品加工,很有可能污染食品,引发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因此,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安全知识和食品法律培训教育,是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其对保障食品安全的认同感和责任感的有效途径。餐饮服务单位还要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检查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内容之一。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是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切实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针对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无证上岗从事餐饮活动,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和是否持有合格健康证明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持有合格健康证明上岗,并加强宣传教育,使其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在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健康证明制度是一种动态管理制度,更注重的是实际经营操作中的监督,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许可审批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许可的条件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是针对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作出的规定,这里面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专门要求,没有对其他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作出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样如此,只是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七项留了个兜底条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能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有关联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里面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文本中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列为申请提交材料之一和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川食药监食〔2011〕31号) 第十一条第八项“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或许认为这属于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理解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的用意。对于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里面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文本中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列为申报资料和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的用意。笔者认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只是一个资料记录项,而不是条件项。对国家局通过文书规范模板的形式和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增许可申请材料能否认定为是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授权而增加规定进行分析,即便提交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是依据卫生部规章授权而作的规定,但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来看,行政许可不能依据推论而设立,只能立足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严格按照这个精神,若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作为第十条第七项的“其他材料”,对行政相对人加以要求,就是增加了许可条件,有违《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因此,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应该是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餐饮服务许可是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础环节和重要手段,餐饮服务许可也应当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律,我们应当依法、科学、扎实的态度对待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在实际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等一些许可类别的餐饮服务申请人需要提交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其他一些许可类别的餐饮服务申请人需要提交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而一个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是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和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所以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必然有体检健康合格证明。还有的申办者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提交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这些健康合格证明予以接收,一并归入申请许可档案;反之,有些餐饮服务申请人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之后才能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因其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规定,只是一些服务性从业人员未到位,无法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管理 (一)健康证明与健康证同等有效。《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健康证明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经过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与健康证一样,都是对从事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证明。笔者认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持有这两者证明中的任意一种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严格标准,确保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人员素质,技术设备、检查项目、卫生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横向、纵向综合考评和对比,确定其辖区内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规,对其从业人员健康的体检项目、办理健康证明文本规范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规定。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 (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食品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健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体检,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同时应统一样式、统一印制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或健康证,有效杜绝健康体检擅自改变体检项目或出具虚假健康证明和健康证。此外,持有外地开具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因体检项目标准一致应当予以认可。 (三)畅通渠道,确保反馈及时。健康检查医疗单位应每月将受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汇总情况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单位除须告知被检者外,应在1工作日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将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创建餐饮安全消费健康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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