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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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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刘继承律师说。安徽一些遭遇“存款变保单”的邮储银行储户反映,误导销售多发生在偏远地区,柜台人员甚至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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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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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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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表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储户与银行具体是何种法律关系,还是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如果储户的钱是存在银行,银行应该是有责任;如果确定是银行内鬼的话,银行得承担责任。其他的情况得另行分析,得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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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2013年对中国近年来相关法院判决和公报的总结,可以确定中国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持卡人既必须证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非授权交易的完成本身有责任,存在违约行为;又要证明银行对非授权交易的发生有责任,即在交易全过程中存在着诱发此一非授权交易的过错。持卡人如果不能完成这两步证明责任中的任何一步,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非授权交易”出于储户自己的疏失,比如让人窥探到账号密码等,损失就只有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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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存钱时说国有大行最可靠,还有监测系统等‘高科技’保护,丢了钱又来找储户要证据、要录音。”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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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因此也需要督促银行完善合同监管,建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现在一些基层员工甚至私下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展开‘合作’,并享受提成,银行方面至少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