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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公诉意见书

 心雨室 2015-02-02
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公诉意见书

2015-01-29 杭州检察 刑事实务

“刑事实务”可以 

来源于“杭州检察”微信公号。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包来旭放火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出示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经过了当庭举证和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来旭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为进一步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提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包来旭放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放火罪

(一)本案的全部证据合法、客观,全面证实了案件事实本案全部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从案发阶段的报案、出警、抢救,到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调查取证;从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和物证提取,到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的走访调查;从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到对被害人和目击证人的广泛询问,从物证、痕迹、伤情的鉴定,到监控录像的核对等等。


案件所有证据的取得,均合法、客观。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包来旭实施了在7路公交车上放火的行为从客观性证据来看,义乌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包来旭购买了天那水并精心伪装;杭州7路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不仅拍摄到了被告人包来旭上车、倾倒天那水、突然点火的犯罪经过,还拍摄到了大火迅速蔓延、大量无辜乘客被烧伤的全过程;在现场,公安机关通过勘验提取到的衣物、物品等,经DNA鉴定系被告人包来旭所留;浙一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及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则证实了被害人的具体伤情和程度。

上述客观性证据与被告人包来旭的供述及本案大量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和医务工作者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201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包来旭在7路公交车上故意放火,造成多人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包来旭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包来旭在供述中说:“我曾看到同事用天那水清洗服装上面的污渍,当时有一件衣服上只沾了一点天那水,一个同事当时正在抽烟,他的烟头一碰到那件碰了天那水的衣服就马上烧起来了,而且烧得很厉害,这个事情我印象很深刻,所以这次我点火选择了天那水”,又说“我选择公交车放火,是因为我也知道会造成很多人的伤亡。”

由此可见,包来旭既明知天那水是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又明知在公交车上放火极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

在此基础上,他仍然积极准备用于放火的一系列工具,并选择周末交通高峰时段为放火时间,选择闹市区中人员众多的7路车作为放火地点,可见他完全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四)被告人包来旭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包来旭故意在公交车上纵火,造成了33人受伤,其中20人重伤,财产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系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侵犯。

综合以上分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来旭的放火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证明被告人包来旭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包来旭放火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来旭放火的主观恶意极大、极深,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告人包来旭的主观恶意极大、极深。

其一,从其选择的犯罪工具来看,天那水属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保管、运输、使用都要万分小心,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而包来旭明知如此,还购买了整整10升,也就是大约20斤的天那水,用于放火作案。

其二,从其选择的犯罪时空环境来看,公交车相对封闭,人员众多,火势一起,人员难以疏散。在此前提下,包来旭还在闹市区的7路车作案,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其三,从其倾倒天那水和点火的时间差来看,期间只隔了几秒钟,即使站在他身边的乘客,都来不及作出正确反应,其他乘客更是在瞬间就陷入熊熊大火之中。

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包来旭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极其决绝,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志极其坚定,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极深!

(二)被告人包来旭犯罪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包来旭的放火犯罪,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包来旭的放火,仅公交车毁损就超过30万元,广大乘客的随身财物也被付之一炬,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包来旭本人的救治费用也是一笔天文数字。

我们更加可以看到,因为包来旭的放火,给无辜乘客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纵火案发后,广大乘客奋力逃生、相互救助,热心的杭州市民纷纷见义勇为、灭火救人,消防官兵火速驰援、英勇扑救,医务人员加班加点、全力抢救。但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了30人受伤,其中有20人重伤,7人为重伤一级。

这些伤员中,最小的只有7岁,这个烧成重伤的孩子,她本该拥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未来,却因为包来旭的放火,小女孩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

这些伤员中,有一对情侣,一个30岁,一个28岁,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现在两人双双被烧成重伤,一个气管切开、四肢植皮,一个呼吸道烧伤、右手运动功能丧失,这两个年轻人的甜蜜生活已被彻底摧毁。

这些伤员中,有一个和谐的家庭,一家三代全部被烧伤。老人重伤一级,需要靠呼吸器械才能生存,老人的丈夫、女儿、女婿、外孙全部重伤,这三世同堂的一家人,将来会面临着怎样的生活困难,我们根本无法想象。

这三例,只是本案众多惨不忍睹、惨不忍言的后果的一部分,还有多名乘客,因伤情特别严重、生理机能受到重大损伤而根本无法表达受害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来旭放火犯罪主观恶意极其明显,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对包来旭依法严厉惩处。


三、本案的启示

这个案件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是对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践踏,同时又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是放在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的。

这也是一个让人无比痛心的案件。痛心的是一个又一个的无辜民众成为受害人,痛心的是一个又一个家庭的遭受飞来横祸,痛心的是被告人会选择以这样极端的方式来解决自我问题。

在生活中,我们会有顺境,也会有逆境,会有坦途,也会有挫折。这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

父母的养育,亲友的关怀,找到一份工作,有合法的收入,生病了可以到医院治病,在外有远方的家人牵挂,这些看似平淡的生活,尽管波澜不惊,却何尝不是另一种幸福。这样的幸福,包来旭也曾经有过。遗憾的是,包来旭更多的是看到生活中的不顺心、不如意,并把这些负能量的东西,无限夸张,无限放大,最终钻入了违法犯罪的死胡同。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准备放火的时候,有没有想过父母和亲人,他们含辛茹苦培育把你养大,你就这样来报答他们?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选择放火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边上的乘客,他们跟你无冤无仇,你就这样来对待这些无辜的人们?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自己也被烧伤时,是党和政府、是我们的白衣天使全力以赴来进行抢救的,社会始终没有抛弃你,你却这样来对待社会?

同样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社会的另一种力量。

我们看到,面对突发大火,公交车驾驶员没有慌乱,而是迅速停车开门,紧急救人;

我们看到,消防官兵,在案发后仅仅几分钟,就赶到现场,英勇扑救;

我们看到,广大医务工作者加班加点忘我工作,不但救治了众多无辜伤者,也本着救死扶伤的操守救治了被告人包来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无数善良的杭州市民,在案发后自发救助受伤乘客,有的迅速砸破车窗给乘客开辟逃生通道、有的脱下自己的衣物包裹伤者、有的驾车运送伤者赶往医院,他们的见义勇为,拯救了乘客们,也感动了我们,感动了无数的网民,他们无愧于“最美杭州人”和“浙江骄傲”的荣誉。

他们的义举,弘扬了社会的正气,捍卫了生命的尊严,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向他们致敬!

正是因为这一个又一个正能量的在杭州汇聚,才挽救了众多被害人的生命。无数的“最美”,与手段残忍、罪行恶劣的被告人包来旭,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也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包来旭一定会得到依法判决。我们所向往的公平正义,仍然充满希望!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意见发表到此,请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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