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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zhw9888 2015-02-02

一、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事故处置、报告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3 组织事故调查;

  1.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5 结案存档。

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环科科和采油厂有关部门报告。

3.2 安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3.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4 事故处理

4.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4.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4.1.6 配合油田公司进行调查,按照油田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4.1.7 落实油田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4.2 安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4.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4.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4.6 分析事故责任;

4.7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4.9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6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7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8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科责令限期治理

9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9.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9.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9.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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