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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的核算

 **@**#**¥**+** 2015-02-03
外汇业务的核算

  一、概念解释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业和个人与国外有关企业和个人之见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1.外汇结算分类

  (1)国际贸易结算指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有关企业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关系。

  (2)国际非贸易结算指困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等在从事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指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筹资、外汇买卖等)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外汇业务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属于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应坚持其特定的原则。具体如下表所示。

核算原则 具体说明
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 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使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记录,以真实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 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
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应按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汇率发生的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汇兑损益
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户处理 企业对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 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

  二、业务要点
 

  1.汇款结算

  汇款是指付款方通过将应付的款项汇给收款方,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汇款方式 具体说明
信汇 信汇是买房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汇款委托书,通知邮寄至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目前,这种汇款方式大多采用航运有地
电汇 电汇是卖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填妥电汇申请书,汇出行用加注密押的电报通知汇入行把款交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结算程序为:①填制电汇申请书,并付款、交费;②交给电汇回执;③发出加注“密押”的电报,委托款;④经核对“密押”相符,向收款人发出收款通知书;⑤填写收款收据,并签章后交汇入行;⑥支付款项;⑦寄出付讫借记通知书及收款人的收据
票汇 票汇是指买方向进口地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卖方,汇出行在开出汇票的同时,对汇入行寄发“付款通知谁”(票根),汇入行凭此核对后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结算程序为:①填制“汇票申请书”,并付款、交费;②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③寄出或携带银行汇票;④寄出付款通知书;⑤提示汇票,要求汇款;⑥解付汇票;⑦寄出付讫借记通知书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按其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指不附带货运单据,只凭汇票付款的托收。出口人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不随附任何货运单据。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它不是托收的主要方式。

  (2)跟单托收。指出口人发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的一种托收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①付款交单跟单托收是指以进口人支付货款为取得货运单据的前提条件,即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付款交单跟单托收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如下表所示。

分类 具体说明
即期付款交单 指收款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应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 指收款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由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贷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凭信托收据赎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进口人希望在汇票到期前赎单提货,就可采用凭信托收据赎单的办法

  ②承兑交单是指进口人以承兑出口人开具的远期汇票为取得货运单据的前提,这种托收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与付款交单相比,承兑人交单为进口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上的方便,但增加了出口人的风险。
 

  3.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单位的要求,为其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信用证结算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此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需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即可。此外,信用证业务时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2)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如下表所示。

当事人 解释说明 具体内容
开证申请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 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质量等方面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 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
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贷款的人,即出口商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
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其他当事人 通知银行 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议付银行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证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提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贷款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用汇票付款的银行,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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