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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入门篇

 漫步之心情 2017-02-03

上篇我们认识了信用证的基本定义和功能。那信用证的种类是如何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吧。

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成以下种类:

1)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前者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通常用于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结算。后者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付清单等,不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附。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2)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前者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要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附之前,有权虽是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附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后者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必须标明是否可撤销,如未标明,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交友5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比较广泛。

3)根据信用证是否由另一家银行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前者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项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保兑行(CONFIRMED BANK)。后者指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其他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

4)根据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C)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前者指开证行允许任何银行对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后者指开证行只允许指定银行对出口商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信用证以何种方式表明其限制议付,它必须是开证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强加于信用证的条款。实务中,有的通知行在信用证表面或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列限制议付条款并不构成限制议付信用证,对信用证当事各方均没有约束力,是无效条款,它的实质是通知行为了争揽业务一厢情愿的行为。

相比较而言,自由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更为便利。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限制议付信用证。它给银行、受益人带来了一些麻烦,有时也给出口收汇造成一定影响。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前者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后者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根据信用证付款和交单的先后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远期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和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 前者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即期信用证及单据交银行后,可以立即取得票款的信用证;中间指银行保障在受益人交单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直到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后者,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

7)根据信用证金额能使用的次数,分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和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L/C)前者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后者指除循环之外的信用证。

8)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为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补偿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进出口双方相互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方式。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10)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1)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还有一个就是保函,我们放到下一篇来讲。

了解了信用证的种类后,无论客户提出哪种,只要对我们自己有利,就可以接受,以免在信用证条款内遭受蒙蔽。

信用证方式哪些特点呢?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作为卖方的我们收到信用证后,需要核对哪些内容的,我们下次再继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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