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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十三个重点问题

 慈溪全媒体 2015-02-04
来源:新环境杂志
记者:曹俊
企业限产、停产期,是自定还是强制?
关于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十三个重点问题

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主要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情形。对于一些长期超标、超总量甚至有毒污染物的排污者,仅靠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由轻至重分别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层层递进。

这项手段的最大特点是,强化了排污者的治污主体责任,以排污者自律作为措施实施的基础,将处罚期限的长短交由排污者自身决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是对原限制治理制度的延伸扩展。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尚未修订,其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今后,限期治理逐步淡出,环保部门执法应以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为主要依据。

1
哪些限制生产?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简言之,一般的超标、超日最高总量排污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者限制生产。

2
哪些停产整治?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判断要不要实施停产整治,要点主要有五个,一是逃避监管,二是排放特殊物质超标,三是超年总量排污,四是责令限产后仍超标,五是因突发事件超标、超总量排污。特别地,对于责令限产仍未改正的,要停产整治,这可以说是限制生产的升级版。

3
限期改正期间企业能不能违法排污?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应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排污者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可以违法排污。如果存在违法排污的情形,可以处以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

排污者在整治过程中要自行监测。所谓自行监测,是指排污者自身可以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4
限产、停产的同时,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排污者在整治过程中要自行监测。所谓自行监测,是指排污者自身可以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里涉及三种管理措施,分别是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排污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处罚。一般地,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这里将三者同时列出来,意味着三者都是环保部门对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应当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并行实施,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

5
限制生产期限多长?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是限制生产的期限具体多长,并非由环保部门决定,而是取决于被限制生产的企业。企业到环保部门报备整改完成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信息之时,就是环保部门解除决定之时。

6
停产整治有没有期限?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停产整治的期限是开放的,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而是完全取决于排污者自身。企业什么时候完成整改,环保部门什么时候解除处罚决定。

7
怎么就算企业整改完成?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需要明确的是,在整改期间,企业的整治方案也要备案。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对环保部门来说,企业整改完成的标志有两个:一是,收到企业的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监测报告、整改期间与改前信息对比情况等整改信息材料,将材料备案;二是,认为企业已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具备这两个条件,即可视作企业完成整改。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强调,一是,环保部门不需要对报告评审,不需要组织验收,核查。这与以前的管理套路有很大不同,环保部门要适应这种管理思路。二是,向社会公开有关整改信息的主体是企业,不是环保部门。这是企业的义务。

8
排污者报备的材料不实怎么办?

排污者备案提交的各类材料主要用于证明其完成整改的事实,自己对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污者需依法承担责任,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其实施其他处罚,如查封、扣押,如按日连续处罚,如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程序,甚至可以报经政府停业关闭。

9
哪些可以不停产整治?

有些违法主体,或者本身是治污设施,停产整治会造成更严重污染;或者是公共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设备,道路桥梁等,停产整治会损害公共利益。对于这些主体,如果停产整治,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危害,两害相较取其轻,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对这些情形,如果环保部门有魄力,决定停产整治,也并非不可。对大多数地方而言,更多地应是保持行政处罚力度不变,如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等,侧重经济制裁,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10
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决定怎么下达?

决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首先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取得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后,书面提交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申请听证,环保部门应组织听证。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在前述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应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11
决定要让哪些人知晓?

环保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是环保部门的义务,通过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有助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执行到位。环保法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要追责。因此,环保部门一定要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否则,将可能被追责。

12
怎么确保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落实到位?

一是后督察。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此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明确了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后组织实施后督察的时限、程序和方式。

二是跟踪检查。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若跟踪检查发现其仍有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程序或者报经政府停业关闭,并依法处罚或处理,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

后督察和跟踪检查,既是环保部门确保限产、停产整治的手段,也是环保部门的义务。

13
哪些停业、关闭?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这四种情形,共同的特点就是,环保法第六十条所指的——情节严重。对停产整治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停业、关闭。可见,这是停产整治的后手,也是终极版。

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微信号:NHAEPI
0757-81631241;nhae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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