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微信再次举起封杀的屠刀,包括支付宝红包、网易云音乐等都未能幸免,理由当然是冠冕堂皇的存在『安全隐患』和『版权问题』,加上之前被禁的快的打车红包和HTML5游戏,微信的『刀法』越来越熟练。 不过,其实这事并不止微信,Facebook 也干过。 Facebook 和Twitter的封杀史 早在2008年的时候,Plaxo推出了一个工具可从Facebook输出数据到用户在Plaxo网站的记录中,从而保持所有联系的同步。Facebook迅速停止了该应用的数据收集行为,并将几位测试该工具的用户删除,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 2010年,Twitter推出过一款Facebook应用,这款应用可以帮助用户了解自己的Facebook好友中谁在使用Twitter账户,但Facebook很快封杀了这款应用。后来,Twitter 的合作者Path 也遇到了同样的待遇,API接口被封,通过Path无法查看Facebook好友,也不能向他们发送邀请,或要求他们加好友。 2013年的时候,Facebook封禁了Twitter的短视频应用Vine和来自俄罗斯搜索引擎Yandex的社交搜索应用Wonder。Facebook的平台协议要求第三方开发者证明应用的“互惠性”,即第三方应用必须首先帮助用户方便地在Facebook上发布内容,随后才能使用Facebook的“查找好友”功能。 有意思的是,这一平台协议,是 Facebook 在封杀掉 Vine 和 Wonder 之后才修改的,对此,Facebook 坦然是在保护自家资产。 不只是Facebook 一家,Twitter也曾阐明了类似的立场。在宣布将封杀无助于其利润增长的开发者后,该公司便禁止多款第三方应用使用其API,包括LinkedIn、Tumblr和Facebook旗下的Instagram。 更要命的是,这事貌似并不违法 在米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地方,如果 Facebook 和 Twitter 的行为违法的话,估计早就被高上了法庭。 那么在国内呢? 对此,望月的好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潘松律师这样解读:
很复杂的样子,简言之,就是微信的『罪行』很难被认定,不然的话,网易云音乐也不会发一篇那样『幽怨』的檄文。 平台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看到这里,诸君该认定这是一篇为微信洗地的文章了。但事实上,作为一个经历过珊瑚虫 QQ 事件的人,你懂的,何况,我很喜欢用网易云音乐。 和 Facebook 大方的承认以及依据平台协议相比(尽管这个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微信封杀的理由有些含糊其词,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说明。 问题是,平台商在协议中都很强势,给用户选择只有接受或者放弃服务使用,没有第三个选项。作为第三的开发者更加是如坐针毡,深怕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应用一不小心就被打入冷宫,永世不得翻身了。这样的条款尽管合法,但是否合理呢? 对于微信来说,自家的地盘似乎怎样都行,但在许多开发者和用户眼里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既然你标榜了开放,那么就不应该只对自家人开放。 我在想,对于所谓『开放平台』,是否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界定呢?不过,这个界定,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由多方共同形成的一个公约,只有遵守这个公约,才能称之为『开放平台』,这样就不能随意『封杀』优秀的应用了。 前两天我在写《如何反抄袭,我给微信支两招》一文时,后台好友Ocean提醒说,『你这是在呼吁监管,得当心了』,的确,许多时候,我们不能把权力过多的赋予别人,无论是微信,还是其他! 望月的博客(ID:wangyueblog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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