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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父母能否决定这个孩子的安乐死?

 我的近代史馆 2015-02-07
转自:康振宇律师的博客



照片为小俊怡


——已经没有医治希望,安乐死,也是一种人道的体现。

 

安徽邱县河口镇熊大哥夫妇1岁多的儿子熊俊怡受重伤,在家中靠吸氧和注射维持生命,医生告知已无治疗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因此举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拒绝。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合法,涉嫌犯罪。虽然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和推进一直都在努力,但是在一部《安乐死法》出台之前,实施安乐死系违法却是无疑。消极安乐死(不抢救、拔管子..),争议相对较小;而积极安乐死(注射氰化物等助其死亡..),则触犯故意杀人罪。一般所说的所争议的安乐死,是积极安乐死。

 

我认同安乐死,这是人道的体现。当一个人罹患绝症,现有医学水平,或者其经济条件,都无法为其挽回生机,其剩余的生命仅剩下痛苦的时候,安乐死,就会终结其自身的痛苦,也终结其家人的痛苦。

 

比如新闻中1岁的小俊怡。医生告知“小脑萎缩,已无治疗价值”,没救了。这样下去,结果也许是活活饿死。孩子生不如死,父母肝肠寸断。继续拖延下去,没有正面意义,唯有延长孩子的身体痛苦,和父母的心理、精力、伦理、和经济多方面痛苦。熊大哥夫妇不是没有努力过,为了给小俊怡治病已经欠下十几万外债。继续下去的话外债只会越滚越多。如果还有救治可能,钱倒是次要。可是没有希望,或者说,希望渺茫,此点夫妇二人当然考虑过。不得已,申请对孩子安乐死。而如果能够对小俊怡实施安乐死,客观上是对孩子,对父母的解脱。

 

可是不能。医院也好,民政局也好,都不能做这样的事情,因为违法。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在我国一直处于“个别建议声音”层面,完全看不到写进立法计划的前景。理由,有伦理方面,说不能剥夺别人的生命;医学方面,说总会有医学的奇迹;有道德方面,说会有人借此故意杀人。

但这些理由我都不认可。伦理上,一个人应该有权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而决定人,对于成年人来说,应该是在他意识清晰的时候;对于植物人或者上面小俊怡这样的已经被医生宣判“无治疗价值”的孩子,应该是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这些决定人,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应该有权来决定是否进行安乐死。

医学方面,并不总会发生奇迹,植物人不是都会醒来,而是绝大多数永远都没有醒来,否则也就不叫奇迹了。是继续期盼1%的奇迹,还是正视99%的实际的大多数,这个问题交由“决定人”来考量。还有,医学问题,往往同时也是经济问题。多数绝症患者,如果也能有大量的医疗投入,也本可以延续生命减少痛苦,可是没有。那么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能否继续维系一个微弱的起死回生的希望,同样,也应该由“决定人”来判断。

对于道德方面,如果安乐死合法,那么就会有人借此,和医生勾结,对他人实施谋杀,这种可能性当然有。所以我反对将安乐死的决定权交由医生——医生不应有这么大的权力,也不能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也不应该让医生承受这么大的心理压力。我的设想,是由法院,走特别程序,来判定人安乐死的实施与否。期间重要的,是由专门的安乐死医学专家委员会,出具意见,证明医治无望。这个工作由法院来做,应该是最合适的办法。

至于说还有一种说法,说安乐死只在世界少数国家合法化,中国不急。此说法没有道理。在这个问题上,别的国家和中国无关。一个反例就是,即使全世界国家同性婚姻都合法,以中国现有体制,也不可能。

 

比上面的争论更深层的,是我国的文明,其实处于低发展阶段。不止文明,文化、道德、伦理、信仰,这些真正体现国家发展程度的东西,在过去几十年,全部停滞甚至倒退。在这其间,政治起起伏伏,经济先崩溃后疯涨,而一个国家真正重要的东西,却被无视甚至是被破坏。

比如对待死亡。人皆有一死。多数人更希望能够多活一些时间。可总会有些人,遭遇一些特别的疾病或者意外,连自杀都做不到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安乐死,来结束自己和家人的痛苦。这样,一个人,就会有权以一种体面的,有尊严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也避免成为亲人的负担而又增添自己的内疚。

不知死,焉知生。对死亡以正视,才会对生命以尊重。这其实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迟早会考虑的问题。

 

所以,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对于一个人最后一次的需要,国家以立法及法院判定等方式,来帮这最后一把,应该是一种人道的实现。只是,小俊怡,也许看不到那一天了。

 

 

康振宇

2015  1  28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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