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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权决定孩子安乐死吗?

 汉青的马甲 2015-01-30


最近一个多月来,安徽霍邱县河口镇熊大哥夫妇痛不欲生,他们才1岁多的儿子熊俊怡受重伤,在家中靠吸氧和注射维持生命,医生告知他们孩子已无治疗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医院和民政局都予以拒绝,理由是,安乐死不管从社会伦理,我国国情,还是法律层面都是不允许的,法律无规定,民政局也无权批准。

中国的法律不允许并不意味着安乐死不值得探讨,因为从实际情况看,这类事情经常在中国发生,而且地下状态的安乐死也已屡屡发生;从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看,每年“两会”都有委员提交安乐死在中国立法的提案,可见安乐死在中国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能达成共识,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是利大于弊。

世界范围的安乐死探讨在今天已经有三个比较成熟的观点。一是,如果一个社会尊重个人选择和自主决定的生活方式,就应当允许其选择如何死亡;二是在严格的专业评估,即医生、伦理学家和律师的评估后按严谨的程序实施安乐死是适当的;三是政府对安乐死盲目性和强制性的禁止是不公正的。

借鉴世界一些安乐死合法的国家的做法,父母既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年幼的孩子无法自己做出合乎正常认知和合情合理的决定时,父母当然可以为孩子做出决定,包括可以决定对治疗无望的孩子进行安乐死。

但是,父母决定孩子安乐死当然有前提,最大的前提是,医生或医疗小组经过会诊,确认孩子已经脑死亡或者没有治疗价值了。现在,熊俊怡恰好处于这种状态,其小脑半球已经脑萎缩,处于脑缺氧状态,已经没有治疗价值。

当然,孩子的安乐死与成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的。因为,成年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在实施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是特别尊重个人意愿的。例如,荷兰安乐死的执行必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1.必须由医生执行;2.安乐死必须是患者在自由、精神正常和没有受到协迫的前提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而且是多次郑重表达这样的意愿;3.医生确认患者病情没有被治愈的可能性;4.患者无法忍受病痛所带来的痛苦;5.经过医生、伦理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批准,最后由医生来执行安乐死。

如果无自主决定权的孩子在患不治之症或生命无意义后可以由父母来决定对孩子进行安乐死,其与成年人实施安乐死的最大差异应当是,父母怎样认知孩子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当然,医生的诊断是前提,但是,孩子的生命无意义是否就可以中止其生命?

对此,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已经有一些共识。人的生命当然不可以随意处置,但是,人的生命还需要有意义。因为,一个人不仅仅是生存着,有着诸种生理功能,而且还必须应有相应的生命质量,也就是一个人能自立、生活自理、对社会有贡献。按此标准,一些人认为某些生命,如严重畸形儿就不应算作生命。因此,早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就提出,应立法允许对畸形孩子进行安乐死,同样古斯巴达人认为婴儿不健康时可予以处死,因为这样的生命没有意义,也就不能算做生命。即便是现代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也说过,不要去治疗那些已被疾病完全征服的人,须知医学对他们是无能为力的。

相应地,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意外和伤害,脑死亡的婴幼儿、婴幼儿植物人也被视为没有意义的生命,如同现在的熊俊怡,如果其父母认同医生的诊断,确认已无医疗价值,而且在未来也不可能成长,或如果能成长,也不能正常生长发育,只能是长期卧床的植物人或瘫痪者,这样的生命就应当实施安乐死。

但是,由父母来决定孩子的安乐死还有一个与成人自己决定安乐死的不同,即父母也可能为了其他原因,例如,主要是经济的原因而放弃对孩子的治疗。尽管所有人都有同样的认知,虎毒不食儿,让自己的孩子安乐死是非常痛心和不得已之举,而非其他邪恶动机的驱动,例如谋财害命,但由于无钱医疗,也可能迫使父母做出让孩子安乐死的决定。

然而,对孩子实施安乐死最终的决定权其实是握在医生、伦理专家和律师手里,因为只有医生才能从生物医学的角度证明孩子是否不可治疗,及其生命是否还有意义。所以,父母决定孩子的安乐死出现偏差比成年人志愿要求安乐死出现偏差要小一些。

既如此,为何不可以讨论在中国由父母和专业人员,包括医生、伦理专家和律师共同决定对那些没有生命意义的孩子实施安乐死呢?现阶段在中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那么未来呢?安乐死会永远在中国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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