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呼吁,事先裁定终于纳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中明确提出“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之后,对在我国正式引入事先裁定制度的又一次肯定和推动。对于这一全新的变化,业界反映强烈,称赞者有之,担忧者有之,引发了人们对事先裁定制度如何扎根中国的思考和探讨。那么,究竟什么是事先裁定?推行事先裁定制度有何重要意义?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事先裁定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其未来预期发生的交易和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进行确认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它具有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等特点,能够提前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提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鉴于事先裁定对提高税法确定性和防控税企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不少发达国家已经设立完善的事先裁定制度。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世界各国通行的事先裁定制度大胆引入,彰显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助推税收现代化,构建和谐税企合作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立法意义。
国外的实践表明,事先裁定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裁定能够提供交易税收后果的确定性,为纳税人提供税法适用一致的环境,特别是在事先裁定由一个裁定机构统一受理和签发的模式下,税法的适用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地得到统一执行。在不少国家,事先裁定还能够提升企业形象。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其获得事先裁定的信息能够帮助企业树立谨慎实施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对税务机关而言,事先裁定既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能够让税务机关提前掌握纳税人翔实的交易信息,尽早发现税法适用中的问题,及时弥补税法的漏洞、消除规定的模糊之处。同时,事先裁定制度能够增加税企双方的交流,而且让双方以友好磋商的方式事先确定税法适用问题,减少了事后纳税检查导致税企矛盾或冲突的可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税企合作关系。
根据事先裁定制度本身的特点,中国现实的法治环境和税收执法现状,将事先裁定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之中,应注意以制度设计消解事先裁定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逐步构建完善的事先裁定制度。针对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六条,我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一,考虑到事先裁定刚刚引入,税务机关对这项惠及纳税人的创新制度可能还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因此应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体现税务机关“逐步”建立事先裁定制度的立法取向。
第二,建议以事先裁定代替预约裁定。一是“预约”一词多为描述单纯的程序性安排,如预约何时见面,而事先裁定具有丰富的实体性内容。二是事先裁定的范围比预约定价的范围大,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应以大概念低就小概念。
第三,应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案中明确规定由总局统筹省以上税务机关事先裁定,以预防全国出现事先裁定在全国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考虑到事先裁定对税务资源的刚性需求,如果事先裁定对纳税人的所有事项无条件开放,容易造成对有限行政资源的滥用。应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事先裁定的受理范围的限制性,将世界各国普遍排斥的不予受理的事项排除在事先裁定的受理范围之外。
第五,考虑到人们对事先裁定有可能演变成税务机关滥用税法给少数纳税人牟利的工具的担忧,应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公开制度,即税务机关在发布事先裁定之后,应删除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将事先裁定公开发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以保证事先裁定的公平性。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在开展事先裁定的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预防腐败,保障事先裁定在我国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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