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英文名称是Xi’an University ofArchitecture & Technology Peking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XAUATPAA。 第二条 本会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在京校友发扬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强、笃实、求源和创新的优良传统,为首都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0号楼6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调整,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6日第三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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