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会名称为:衡阳市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 我会是由热爱太极拳事业的个人或集体为继
承和发杨太极拳运动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太极拳是中华民族灿烂的国粹,是中华文化之
愧宝。它集健身、防身、养身、娱身、修身功
能于一体。 我会的宗旨是:研讨、学习、普
及、规范、弘杨太极拳运动及联络和团结各太
极拳爱好者,继承和发杨这一中华文化之愧
宝。同时,会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我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会住址设:湖南衡阳体育局机关大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由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考评段位、辅导员合格
证、上岗证等相关资格的权力,并颁发授权书。
其考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我会的业务范围:
1、
指导基层太极拳活动;
2、 开展各种形式的太极拳培训、学习和讲座;
3、 组织竞赛;
4、 评定太极拳爱好者枝术等极;
5、 审定辅导员资格;
6、 组织与异地的太极拳交流、观摩和学习;
7、 积极参与其它武术活动的学习、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我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和单位会员(基层辅
导站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意愿;
3、 热爱太极拳发展事业;
4、 对太极拳运动的一定熟悉程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参加入会考评;
3、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参加协会的活动;
2、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责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定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审议通
过理事会员名单。
3、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通过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满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新一届理事,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八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3、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名誉主席、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条理事会决议表决须经半数以上常条理事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爱太极拳事业;
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下常工作;
末受过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主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对财务及其他重要事宜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补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谁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理,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和终日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与清算有关的外事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有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5年5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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