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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藏协会章程

 国民一员 2017-04-19

上海市收藏协会章程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2010年4月27日核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名称:上海市收藏协会。

  第二条:性质:上海各类收藏爱好者、鉴赏者、研究者及收藏品制作者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欣赏、求知、联谊、创造。

  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努力提高城市群众文化生活水平,陶冶情操,团结广大收藏爱好者,倡导研究探索,奉献社会,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文博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营造国际大都市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并接受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第五条:根据宗旨,从事以下社团业务活动:

  (一)引导上海市民间收藏发展,开展各项有利于民间收藏的社会活动;(二)普及收藏文化知识,传承海派收藏精神,培育与造就本市收藏队伍;(三)积极组织各种民间收藏品交流活动;(四)开展与全国各地收藏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五)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中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六条:指导与扶植上海民间私人家庭收藏室、馆的工作。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协助有关政府部门,为国家文博事业服务。

  第八条:业务范围: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开展民间收藏活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第九条:凡热衷某项收藏并有所成就,或对收藏有研究的爱好者,须经本人申请,两名正式会员介绍,经资格审核通过方可入会。

  第十条:凡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收藏研究、联谊、鉴赏,以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本会。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介绍,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入会。在团体会员中设立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 有维护本会荣誉和团结的义务;(二) 有交纳会费及会刊费的义务;(三) 有完成理事会指派任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逾期半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搞不正之风并经劝阻无效者,经理事会讨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其会员资格。对违法乱纪者,则作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名誉称号设通讯会员、终身会员、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称号获得者由理事会聘请,聘期一般为五年。专业委员会设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协会下设的各工作部设副主任、主任。

  第十六条:为表彰与推动本市民间收藏活动,对为上海民间收藏做出贡献且德高望重的收藏家,授予“海派收藏成就奖”称号。此为上海民间收藏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章 组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长(法人代表)一名,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在此基础上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本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换届时可提前,由理事会召集主持,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以上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由会长召集。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当选年龄不得超过70足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成员;(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三)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四)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六)增选和罢免本会领导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具体办事机构和各工作部处理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收藏品的具体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自业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收藏协会组成部分,由本会统一领导,步调一致。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或终止,决定权在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根据会员活动的需要,设立各类收藏沙龙及研究小组。

  第二十五条: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建立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六条:倡导为会员服务,与市内外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合作,建立收藏活动基地。

  第二十七条:《上海收藏家》报为本会会报,月刊。

  第二十八条:建立上海收藏协会网站,以加快协会信息网络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聘请社会著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条: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中共上海市收藏协会支部委员会,确保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十一条:上海市收藏协会终止活动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过半数通过,并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原则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国家、社会和个人资助、捐赠;(三)上级部门奖励;(四)咨询服务收入;(五)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六)技术开发转让;(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三条:会员每年会费壹佰元。

  第三十四条:财务工作遵守节约办会、量入敷出、合法合理的原则。设财务组负责财务工作。设监督小组监督财务工作。财务工作半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接受理事会的检查。遵守国家财务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局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上海市收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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