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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

 九仙神狐 2015-02-1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

2015-02-10  山西日报 张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明确了“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时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六项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理论上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深刻阐明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关于法治概念的厘定、法治与党的领导、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治与自治、法治与人情等相关概念的梳理和论证,更是重大理论创新中的亮点所在。

 

此“法治”非彼“法治”

 

【全会公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亮点解读】曾经在社会上广泛讨论的“法治”,事实上包含了两种不同意义的“法治”。一种是纯粹的西方式民主法治,另一种是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从理论上明确了我们正在着力建设的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法治,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在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推进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全会公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亮点解读】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不但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社会中经常有人故意提出 “法大”还是“党大”的伪命题,人为地将法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故意制造出一个表面上的悖论:即“坚持党的领导就不是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强调党的领导”,进而妄想借题发挥否定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理论上论证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表明,任何的法治国家都是有领导集体的,没有哪个国家是在一盘散沙的割据或混乱状态下实现法治的。今天的中国也不能例外,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还创新性地指出,依法执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同时,《决定》还明确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全面推进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较之普通公民,党员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调整。党内党外双重规范的严格性和党员个人带头学法守法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员集体的法治先进性。

 

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

 

【全会公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亮点解读】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新概念,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依法治国涵盖了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到公正司法、再到全民守法的全过程。依法治国体现为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的综合之治,而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完备只是法治体系完备的前提条件,只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与自治

 

【全会公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亮点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提法,其实质是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将社会主体依民间习惯的“自治”提升至国家“法治”的层次,从而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习俗自治与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全会的这种理论创新既体现了对市民社会的人文关怀,又体现了以史为鉴的情怀。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不仅仅是执政层面的安全稳定,更是基层社会的安全稳定,是百姓民生的安全稳定。

 

今天的法治,是 “依法而治”,非“以法而治”。“依法而治”是让法治思维成为执政者的首要理念,是将强大的国家权力装入法律制度的笼子,使执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此同时,“依法而治”还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只有将执政层面的依法而治与社会层面的习惯自治相统一,才能真正使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

 

法治与人情

 

【全会公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亮点解读】人情是中国社会传统法律文化里的重要元素,人情既有温情脉脉的正能量的一面,也有干扰司法影响公正的负面效应。中国古代的“情理法”制度设计,立法条文本身就蕴含着对人情的价值判断,追求“结果正义”是正能量的表现,而不问执法程序公正与否则是其负效应的体现。这种法律文化的传统留给当代的最大问题就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人情案。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决定》指出,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要尽快完善,司法行为必须得到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批示问题,要求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的参与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法治公正取代人情裁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理论上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质,创新性地提出了法治体系建设的概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真切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具体改革举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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