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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将丰富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

 我的书摘0898 2022-09-17 发布于海南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广大法律实务者和法学研究者认真思考、积极回应。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相比,不仅在内容上有拓展,在体系上更加完善,而且更加适应中国当下的国情。

  西方社会的法治,起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此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归纳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理:一是城邦国家的运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城邦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亚氏的法治定理,此后成为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石。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思想一统天下,教会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为了教会的利益,全面继承、吸收、阐释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并加以补充拓展。在《神学大全》一书中,阿奎那提出:第一,法律的目的就是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符合这样标准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第二,必须用法律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防止其对国民的侵害。

  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权力和利益,开创资本主义社会时,不仅拼命追逐工人的剩余价值,全力投入工业革命,诉诸武力夺取国家政权,也在法律领域鼓吹以资产阶级“法治”、“宪政”为核心的法学世界观,创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以及美国“联邦党人”,对古代和中世纪的法治理论做出进一步补充、发展,提出了“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等。这些思想丰富了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等人的理论,使西方法治思想得以近代化。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的法治理论,在批判西方法治传统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法治理论往前推进。尤其是结合中国实际,做出了更加现实的本土化改造。比如,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又如,提出了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都必须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再如,在限制政府权力滥用方面,西方法治主要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模式。而在中国,我们适应自己的国情提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做法,为此四中全会确定了许多界定和措施,如规定了法治政府的具体内涵,规定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的行政决策机制,规定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规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最后,还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结合在一起,强调了“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实质性法治原则,以避免资本主义过于关注形式法治而伤害到实质正义、实质法治的结果。

  因此,资本主义法治回应和解决的是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回应和解决的是当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四中全会阐释的法治中国理论,将人类的法治文明予以中国化、本土化,在深度和难度上都超过了以往传统的法治,因而我们法治的成功,无疑会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和丰富作出巨大贡献。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吴楠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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