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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减编手续

 mlg997 2015-02-13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按《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办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办理减编手续,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按《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工勤人员提出辞职,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减编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解聘)的,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和《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等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相应标准发放辞退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或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已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已满仍未返岗的,限期在本单位告知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由所在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3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由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等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借入单位应立即停发工资等待遇,并由借入单位追缴其违规领取的资金。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5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由原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并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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