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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问题管理办法

 昵称27895653 2022-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治理虚报冒领工资、补助、福利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和我县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全额、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此次“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201511日前以财政资金发放工资福利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领取工资、福利或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或失踪、已故职工家属(利害关系人)违规领取财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1.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病假7天以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7—— 30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本单位报工资管理部门备案。

2.请事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0—— 2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同级工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病退、退职,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临时性重大任务需要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原则上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逾期不返岗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补助标准办理相关手续,每半年核查一次遗属的自然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并及时报送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增、减、销)其生活困难补助,防止错领、冒领现象发生。

第三章 对当事人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暂停发放工资、福利或离退休费、补助等待遇;办理核销()工资、福利和离退休费、补助手续;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开除等手续;追回违规多领的资金;给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离职、辞职、 辞退、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销(减)手续人员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经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拒不返岗,或因无法联系本人通过媒体公告30日后仍未返岗的,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开除手续。

2.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已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国家和自治区、市、县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合同期未满且在从事其他工作获取劳动报酬,或合同期已满仍未返岗的,限期在本单位告知30日内返岗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返岗按无故旷工处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在接到通知7日内或媒体公告之日起30日内返岗;未按规定返岗的按无故旷工处理,由所在单位停发工资、办理开除(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或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应在1个月内将工资关系与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同时转入现单位,逾期未转移的,原单位要停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暂停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并通知本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返岗;拒不返岗或经媒体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本人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55)、《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处罚或判决文书,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列第6种类型“吃空饷”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停发相关待遇、追缴多领取的资金,并报人社、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对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吃空饷”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人事、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授意、指使、操纵有关人员掩盖事实、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进行党纪政纪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纪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纪责任追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以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令〔2012〕第27)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刑事责任追究。对因“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组织、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联合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组织、编办、监察、财政、人社部门是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综合管理部门,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内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和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综合管理部门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变动等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县内综合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及时调整核销“吃空饷”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办理“吃空饷”人员的减编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调整“吃空饷”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单位年度开支预算;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治理“吃空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要于每年10月集中开展一次“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职工编制、人员、工资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组织、人社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制度执行,抓好问题整改,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在国家或我县出台新规定前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兴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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