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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及在京中管企业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试行)

 红盾书屋 2015-02-13

国务院各部门及在京中管企业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试行) 
http://max.book118.com/html/2014/0911/9607125.shtm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二OO 七年一月 
一、基本原则 
      1、接收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根据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京内京外两地生源,做到专业对口、 层次合理、比例适当。 
      2、接收工作应在我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内进行,不得突破和跨年度 使用。各主管部门应统筹协调,做好所属各单位之间毕业生接收计划 的分配使用和余缺调剂。 
     3、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应严格控制在中央编办下达的编制 员额内,超编单位以及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或编制未定的单位,原则上 不得从京外生源中接收毕业生。 
     4、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应紧密围绕主业发展的需要,遵循重点 部门、重点岗位、重点项目优先的原则,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并转 的单位在调整过渡期,原则上不从京外生源中接收毕业生。 
     5、接收高校毕业生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需求信息,方便用人单位 与毕业生之间进行双向选择;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接收人选;要对毕业生接收情 况进行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 
二、工作程序 
     1、征集需求信息。根据人事部工作安排,每年9 月-10 月,各部门、各中管企业以岗位空缺为基础,自下而上征集所属在京单位次年 毕业生需求信息。 
     2、申报需求计划。各部门、各中管企业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和实际 工作需要,对所属在京单位提出的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平衡, 提出需求计划,报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后,于 11 月 10 日前 向人事部报送。 
     3、下达计划。人事部研究制定方案,于 1 月 10 日前下达当年毕 业生接收计划,明确接收政策,发放接收函。 
     4、招聘接收。各部门和各中管企业在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和明确的 政策范围内,组织实施毕业生招聘接收工作。 
     5、审查条件。与毕业生达成就业意向后,各部门和各中管企业应 查验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如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 应让毕业院校在就业协议中对拟接收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的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6、审核备案。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生方可通过毕业生接收 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人事部审核备案。 
     7、办理接收手续。人事部对照接收条件和政策审核同意后,各部 门、各中管企业方可向学校出具接收函、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办 理相关接收手续。 
     8、公示接收情况。人事部于每年9 月开展毕业生接收情况公示, 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各部门、各中管企业要安排好工作进度,于 8 月 31 日前完成招聘接收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拟接收毕业生的落户信息,以便参加公示。 
     9、回退接收函。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 8 月 31 日, 各部门、各中管企业在招聘接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接收函于 9 月15 日前退回人事部。 
      10、办理落户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于10 月中旬根据人事部 工作安排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11、签定合同。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毕业生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确定 双方的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政策及要求 
(一)申报计划 
     1、统筹考虑京内京外两地生源,适当控制接收京外生源的数量, 在申报的需求计划和实际接收情况中,北京生源毕业生所占比例不低 于30%;不足30%的,对京外生源的接收计划进行相应的调减。 
     2、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项目的用人需求优先考虑,所属 京外单位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属京内单位在京外设立的分支机 构等的用人需求,不通过接收京外生源毕业生落户北京进行补充,不 应提出京外生源需求计划。 
     3、较为稳定的长期岗位空缺可通过接收毕业生进行补充。短期的 用人需求通过临时聘用京内人员等灵活用人方式予以解决,不从京外 生源中接收毕业生,不应提出京外生源需求计划。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接收自培的定向研究生,纳入需求计划内统筹考虑、一并申报。 
(二)计划的使用 
    1、各部门、各中管企业要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自上 而下,做好接收计划在所属在京单位之间的分配使用和余缺调剂。计划分配使用方案须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 志同意。 
    2、各具体用人单位在分配的计划内、按照条件要求落实人选,不 得超计划接收。拟接收人选须具体用人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向主 管部门报送。 
    3、各部门、各中管企业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人选后,报经人事部 审核同意的,方可按照审核过的人选向所属单位下发接收函。 
(三)追加计划 
    1、追加计划的条件为:11 月申报计划后至接收当年6 月期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增机构、新增编制、新增国家重点项目,且第一次下达的计划经内部调剂后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 
    2、办理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于4 月15 日至6 月15 日向人事部申报;人事部分别于5 月中旬、6 月中旬集中研究后下达。 
    3、办理程序: 
   (1)各部门和各中管企业书面行函向我司说明新增机构、编制、 项目情况,并附批准新增机构、编制、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特别要 说明对新增机构、编制、项目进行人员配备方面的基本考虑;同时通 过信息系统申报追加计划。
   (2)各单位在申报追加计划时,还应通过信息系统将第一次下达 计划的使用情况报人事部审核。 
   (3)人事部根据第一次下达计划的使用情况和申报追加计划的理 由综合研究批准追加调整计划方案,通过信息系统将追加计划予以下达,并下发相应数量的接收函。 
   (4)各部委、各中管企业在追加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招聘 工作,落实人选,并向学校出具接收函,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四)毕业生接收 
    1、接收京内生源和京外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培养的、统招统分毕业生; 
    (2)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3)接收毕业生的岗位、学历、专业等应与申报的需求信息基本 一致,毕业生所学专业应与拟安排工作岗位基本做到学用一致。 
      2、接收非应届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国办发[2002]19 号文件规定,应为在两年择业期内的未 就业毕业生; 
     (2)持接收当年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3、办理时间: 各部委、各中管企业要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做好所属单位拟接收毕 业生的审核备案工作,并最迟于8 月31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拟接收 毕业生的落户信息。审核备案,无特殊情况,人事部于4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4、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定向生、委培生按培养合同就 业,京外生源定向生、委培生不予办理进京户口。 
      5、根据北京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京外生源不能凭网络教育毕 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进京户口。 
(五)接收京外生源专科毕业生 
      1、应符合条件: 
     (1)工作急需,京内难以调剂;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培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质的 正规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得从非应届生源中接收; 
     (3)所学专业须为北京地区紧缺的土建类、电子信息类、水利电 力类、机械设计与制造类、机电一体化类及艺术体育类; 
     (4)拟安排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生产操作性的、与其专业相符的 工作或拟安排位于远郊区县的基层单位工作; 
     (5)所有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含补考)的不能超过2 门,主要 专业课成绩低于70 分的不能超过3 门; 
     2、办理时间: 接收当年6 月30 日前向人事部申报,条件符合、材料齐全,自收 到报文之日起,无特殊情况,人事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办理程序: 
     (1)书面行函向我司提出申请,须说明接收专科生的理由和拟安 排的具体工作岗位,并附统一格式的《专科生进京审批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单; 
     (2)经我司审批同意并下发同意接收的书面函件后,向学校出具 接收函,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3)根据人事部工作安排,为接收的毕业生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或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六 )办理落户手续 
      1、应报送材料及要求 
      (1)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书面函件 要求:以各部门、各中管企业人事(干部)部门的名义向我司行 文,说明本年度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完成情况及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毕 业生的基本情况(含非北京生源和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数量、学历情况 等),并加盖公章。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在京中管企业 接收****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以下简称“落户名单”,从 信息系统中打印生成)一式三份 要求:使用A4 纸,横向排列,从信息系统中打印生成;落户名单 上的编号由人事部填写;每份“落户名单”应为各自独立的一套,不 要混放在一起;每页落户名单上须加盖人事(干部)部门公章。 
         (3)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在京内院校上学 的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我部统一印制的接收函第三联“回执”(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应持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出具的同意录用通知复印件)
        要求:每名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 口登记卡”)必须齐备放在一起,接收的所有毕业生的接收函第三联“回 执”集中放在一起,分别按落户名单的顺序排列。 
        2、办理时间及方式:每年 10 月中旬,人事部与北京市公安局联 合办公,集中办理。 
        3、各单位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均落单位集体户。 
        4、北京生源毕业生落户手续: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内院校上学, 需要把户口从学校迁回家庭所在地的,由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 收证明,持“就业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直接到住地公安派出 所办理入户手续;需要落单位集体户以及在京外院校上学、需要将户 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北京的,按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相同的程序办理。 
       5、研究生子女随迁手续: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有随迁子 女的(其中男性研究生子女年龄在 5-6 岁,方可办理随迁),请单独 打印落户名单,在备注栏中注明“随迁子女一名,XXX(随迁子女姓名)” 字样,并将随迁子女有关情况填写《随迁子女情况登记表》一份(式 样附后)。办理手续时,须备齐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 口本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逾期不再单独补办子女随迁事宜。 
        6、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毕业生准迁手续:对各单位接收的上学时未 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仍保留在原籍的毕业生,符合国家有关毕业生 就业政策和我司接收毕业生有关规定的,需先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请单独打印此类毕业生的落户名单,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办理准迁”字 样。办理手续时,须备齐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毕业生在原籍是集体户 口的,须持本人户口卡、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所在派出所盖章),如 该单位没有集体户口首页,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本人户口卡 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籍证明必须同时具备。 
         四、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 可为在该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非公单位代办毕业生接收工作。其中,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经部委人事司(局)授权同意后,主 要面向本系统单位开展代理接收毕业生工作。 
        (一)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接收毕业生的具体用人单 位须为国家支持发展的行业,与该中介机构建立工作关系一年以上,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人员规模80 人以上; 
        2、年营业额1000 万元以上,利税100 万元以上; 
       3、对一些经营规模确实难以达到上述条件的特殊行业,要求单位 已成立3 年以上,且经营情况良好; 中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北京市属单位不通过人事部下达的计划接收京外生源毕业生。 
       (二)办理程序: 
        1、申报需求信息时,各人才中介机构征集符合上述立户条件的人 事代理单位次年毕业生需求信息,经统筹平衡后,按照有关要求报人 事部。其中,部委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单位的毕业生需求信息须经部委人事局(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委人事司(局)一并报送人事部。 
       2、人事部根据既定条件确认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接收毕业生单位名 录,并制定方案,下达计划。其中,部委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单位毕业生接收计划在部委总计划数中,切块下达,不得混用。 
      3、下达的计划只能在符合立户条件的人事代理单位中分配使用, 不在经人事部确认的名录中的立户单位不得接收京外生源毕业生。 
      4、人才中介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立户单位作为二级单位在信息系统 中进行添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拟接收毕业生基本情况报人事部备 案时,名立户单位接收的毕业生要分别在该单位的名录下进行报送。 各部委应将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作为二级单位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添加, 人事代理单位拟接收的毕业生须经部委人事司(局)审核同意后,在 人才交流中心名录下进行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具体接收单位名称。 
      5、经人事部备案同意后,与所属其他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起,办理 相关接收落户手续。 
       (三)工作要求: 
      1、部委、企业要在本部门、本企业的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中,对 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门规定。 
       2、督促人事代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 聘用(或劳动)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了解掌握合同的实际执行情 况,坚决杜绝虚假接收、买卖指标等问题的发生。 
       3、加强监督管理,代理单位在接收毕业生过程中发生违反规定乱 收费、虚假接收、买卖指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为其代办毕业生接收事宜;各中介机构出现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理 接收毕业生的资格。 
      五、工作纪律 
        (一)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二)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接收工作中,严禁虚假接收,买卖指标。 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即停止该部门、该中管企业的毕业生接收工作。 
        (三)各部门、各中管企业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属各 单位按照人事部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接收落户工 作。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杜绝出现因工作人员变 动等原因漏报需求计划、漏办毕业生落户手续等问题。 
            (四)各部委、各中管企业要认真查验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 口迁移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不予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如工作人员参与作假,一经查实,将停办该 部委、该企业的毕业生接收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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