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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文廉政名篇赏析

 百炼成钢wzb 2015-02-13

  文/ 赵红岩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吏治清廉是国家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吏治腐败必然导致国家各个层面百弊丛生,社会各个阶层离心离德。中华优秀廉政文化是一座宝库,开掘这座宝库,对今天的法治和廉政建设,对干部的官德和行为修养等,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唐、宋、明三朝公文名篇中,撷取执法者须严于律己、贪腐者须严惩不贷、贿赂者须严肃处理三个主题的公文予以评析,以期对秘书工作者在鉴理政之法、明为人之道、学为文之技等方面有所裨益。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李世民《禁官人违律诏》

 朕恭膺宝命,抚临率土,永鉴前王。宪章典故,虽文质递变、沿革不同,而发号施令,殊涂一揆。皆所以成当世之典谟,开生民之耳目,纳之轨度,令行禁止。

 自律令颁下,积有岁时,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此乃臣有所隐,民不见德,与夫不令而诛,何以异也?斯岂守道履正、徇公奉法者乎?

 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

 李世民认为:“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因此贞观元年(627年)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以“宽简”“平允”“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贞观律》。他执政期间高度重视严明法制,屡次诏令整饬吏治。本诏令颁布于贞观十二年,当时新律颁行不久,朝廷内外官员多有违法违规行为。李世民告诫臣属:“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因此特颁此诏,以肃纲纪,意在使执法者首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诏令首段申述法典律令的重要性:管理天下者须以历史兴亡为鉴,重视法制建设;法典律令是治国安邦之本,须严格贯彻执行;官民行为须“纳之轨度”,令行禁止。二段是颁布诏令的现实依据:各级官员对《贞观律》“多不寻究”,故所作所为往往违法违规;执法者不仅未能“徇公奉法”,反而违规执法危害侵犯守法百姓权益;执法者“不令而诛”乱作为,使国家法律丧失了权威性公正性。三段是对“官人违律”行为的具体惩处措施:“自今以后”,即以诏令颁布之日为明确时间界限;“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涵盖了违反《贞观律》的一切违法行为;“仰所司纠劾”,即要求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追责;“具以名闻”,即对违法官员予以公开通报并上报朝廷依法严惩。全文篇短言精,以四字句式为主,节奏铿锵,庄重威严,适合宣读,是诏令文中的名篇。

 法不可枉,赃不可贪,罪不可赦——包拯《乞不用赃吏疏》

 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

 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其责贪残,慎名器若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

 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

 宋代抑武重文,广开科举扩大录用,优待文职高薪养廉,但官僚机构急剧膨胀,贪污成风贿赂公行。太宗即位不久即颁诏:“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并亲撰《戒石铭》刻石立于各州县衙门以示警诫:“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仁宗即位亦颁布《诫告贪污诏》,但收效甚微。值此贪污受贿屡禁不止,以致民情激愤怨声载道之际,包拯上疏奏请仁宗“不用赃吏”,从严治贪。

 奏疏首段指明当前吏治腐败严重的现状,分析揭示其根本成因。开篇首先以“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对比句式警醒仁宗:执政者清正廉洁才能为百姓表率,贪赃枉法者必然是百姓的祸害。接着揭示当前“赃污擿发,无日无之”的贪腐局面是因为官官相护,执法不严,滥加宽赦。在审理机构对贪官污吏定罪上报后,又以各种理由免除其刑罚,使国家法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有恃无恐,扰乱了朝纲,腐化了世风。次段以两汉和宋初从严治贪举措为典型例证,为提出请求提供充足理由和坚实依据。汉律不仅规定“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而且“赃官子孙三代不得为官”,即使遇朝廷大赦,犯赃罪者亦不可赦。太宗时群僚贪赃犯罪者,依律发配流放监管服役,即使刑满释放也仅让其自谋生路,“不可复以官爵”。从严治贪向来为当政者所重视,因此应承继沿用前朝惯例,对贪官污吏依法严加惩处。末段建议仁宗以“不用赃吏”作为革除贪腐之风的根本举措。今后对犯贪赃罪者应依法惩处绝不轻贷,情节严重者遇大赦也不应再加录用,情节轻微者只可酌情授以没有实权的职务。唯有从严治贪,才能使“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全文依据充分,态度恳切,言辞精当,是奏疏文中的佳作。

 礼不可受,贿不可行,贿赂皆罪——海瑞《禁馈送告示》

 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律有明禁。粮里长各色人等,每每送薪送菜,禁不能止。

 穷诘所以,盖沿袭旧日风习,今日视为常事。且尔等名为奉承官府,意实有所希求。谓之意有希求者,盖意官府不易反面;而今少献殷勤,他日禀公事,取私债,多科钱粮,占人便宜,得以肆行无忌也。若有美意,则周尔邻里乡党之急可也。官有俸禄,何故继富?与之官,取之民,出其一而收其十,陷井不浅。

 今后凡有送薪送菜入县门者,以财嘱论罪。虽系乡宦礼物,把门皂隶先禀明,后许放入。其以他物装载,把门人误不搜检者,重责枷号。

 据明代万历《新会县志》记载:正德、嘉靖前社会风气以“清廉”为尚,“仕之空囊而归者,闾里相慰劳,啧啧高之。”而嘉靖、隆庆后社会“逐利”歪风盛行,“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轻重。”“入仕者如往市中贸易,计美恶、计大小、计贫富、计迟速。”各级各地官吏“纳贿受赂,公行无忌”。对肃清吏治和惩治贪腐,历来都是强调用“重典”“酷刑”,自上而下,强力推行。海瑞则颇有独到见解:“化民易俗,知府为之,功在一府;知县为之,功在一县”,尤其是县令,“称官,则一邑之人春温;不称官,则一邑之人秋杀。”因此,“欲安百姓,先守令”,再司道、抚按、阁部诸大臣,最终“归本于君身”。期冀从基层至中央,从局部到全局,以从小到大、自下而上、层层“倒逼”的方式,根治历代历朝均难根除的贪腐痼疾。任浙江淳安知县时,海瑞深知基层普遍存在的送礼行贿之风潜在的危害,故及时发布《禁馈送告示》,明令禁止送礼行贿和收受贿赂。

 告示首段是发布告示的法律依据:收受下属“馈送土宜礼物”为法律明令禁止,收受礼物者“笞四十”,馈送礼物者“减一等”。但乡村官吏仍“每每送薪送菜,禁不能止”,故颁此告示,严加禁绝。二段深刻剖析贪赃受贿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送礼行贿者的不良用心和官员收礼受贿的潜在危害。官吏认为“土宜礼物”礼轻物小,故“沿袭旧日风习”,视为常事,不以为意。但送礼者“实有所希求”,另有图谋。其“而今少献殷勤”,意在“他日禀公事,取私债,多科钱粮,占人便宜,得以肆行无忌也”。其“与之官,取之民,出其一而收其十,陷井不浅”,危害实深。剖析送礼行贿者的用心,可谓一针见血。三段宣布禁令,视具体职责和情节轻重,依法惩处。“凡有送薪送菜入县门者”,一律视为请托行贿,“以财嘱论罪”。对官员个人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门吏须“先禀明”,查清实情,再准入内。凡掩藏行贿财物混入县衙者,或门吏玩忽职守“误不搜检者”,均重加刑责。全文意旨显明,通俗易懂,篇幅简短,方便张贴观读,使人一观告示,即明其理。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秘书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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