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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

 tutu506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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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乌政办〔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一、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家庭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公有及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保障家庭及人口、申请地、居住地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户籍内(就学、服兵役、服刑情况除外);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未婚人士,年满30周岁以上,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5、对同一户籍下非婚姻组成关系的其它成员要求与婚姻组成关系成员共同申请的,须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承诺、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须在其签字前告之共同申请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结果,并签章确认。

    6、申请家庭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住址必须为同一地址,且实际居住住址也必须为同一住址。

    7、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以及其他空挂户口的,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二)住房面积的认定

    1、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街道办事处核实。

    2、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将自有房屋出租,造成无房居住的,按原房面积计算;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住房;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将原自有住房出售,造成现无房居住的,但可提供买卖合同和成交时缴纳契税发票的,满3年后,不计原有住房面积。

    离异后造成无房居住的,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房屋产权分割的,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满1年后,不计原房面积;涉及房屋产权分割的,按产权分割比例确定住房面积。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家庭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人员信息登记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证件,社区居委会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社区居委会验证核对后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照拍存档。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工作,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1、入户调查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安排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2、协查调查

    本市户籍登记住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为同一地址的,由户籍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查通知,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查验后,转回户籍登记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组织评审。

    3、组织评审

    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领导、社区民政专干、社区住保专审、相关楼栋长及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进行评审,记录评审意见,并提出受理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初审,并公示7天。

    1、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属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公示备案申请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初审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3、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认定盖章后,连同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一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1、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公示备案申请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按比例完成抽查复验工作。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3、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上报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经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证》(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证》),若发现审核有误或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审定。

    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房源区位不同,由市发改部门定核公布。

    (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实物配售的保障方式,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在轮候期、保障期内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申报,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使用要求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房源的地点、数量,并实施摇号配售工作。

    公布房源属全市统一摇号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具体摇号时间,统一按申请年度、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房源属登记摇号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选房登记截止日期,已确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选房地点后,到社区居委会进行选房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选房申请登记确认单》。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选房登记情况、申请年度、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2、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www.wlmqzfbz.com(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网)、房产大巴扎网、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放弃选房的,即为放弃本次取得的摇号序号及选房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实物配售家庭凭《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房屋面积、销售价格、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5、实物配售的家庭,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购经济适用住房。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应将房屋拆除,或无偿交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置,并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拆除、交接证明后,方可承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轮候制,轮候期间,按取得保障资格所在年度确定优先摇号顺序,每户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在前两次参与摇号过程中,实行顺位摇号,即先摇出上年度未选择住房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再接续摇出当年申请家庭的顺序号。一个家庭在两年摇号选房过程中均放弃选房的,自第三年起,该家庭归属为历年轮候家庭,排在当年度摇出顺序号之后接续摇出顺序号,不再细分参与年度。

    每户家庭最长轮候期为5年,5年内仍未选房认购的,须重新申请保障资格。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动态管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分级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变化情况。对发生变化的家庭,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已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走访、核查,将其中的变化情况记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档案,并及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购房家庭及轮候家庭须按《住房保障证》规定时限,每年按期向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年审资料,不主动进行年审的,轮候家庭将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购房家庭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进行适当处罚,购房家庭连续两年拒不参加年审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回住房。

    5、享有现行保障性住房类房屋家庭成员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自原保障性住房签订合同时间满5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需自原合同签订时间满1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管理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3、自购房之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参加年审、无不良、违规记录的,购房人需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六)经济适用住房后期管理

    1、对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收入发生变化,未超出保障标准20%的,仍视为符合条件。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保障标准20%以上的,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由政府进行回购。

    2、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的;

    (2)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超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4)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6)在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七)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

    1、市、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时,保障家庭须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2、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督管理工作为:

    (1)对居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的车辆进行审查,凡属保障家庭成员拥有产权车辆的,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对居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物业管理部门通过日常观察,发现其家庭收入、大件商品购置有超出其家庭应有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3、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5、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来源: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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