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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跨境汇款业务常见虚假问题表现形式及其甄别措施分析

 77543 2015-02-15
摘要:本文总结归纳了企业在跨境汇款结算业务中常出现的十项虚假情形,透过对外管政策的对比分析,寻找驱使企业有意、无意制造虚假问题的深层原因。笔者发现,现阶段企业汇款虚假问题大都分布在经常、服务贸易、资本等项目下,驱使因素主要有:规避外管规定、人为简化必要结算流程、偷逃税款等。针对虚报款项用途、外债还本付息随意、款项收付款人与实际业务发生主体不对应等虚假问题表现形式,提出了甄别措施。: Z0 I$ z. v$ \. P9 g" _6 ^, u7 X- X





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中最高效、便捷的汇款,在与信用证和托收的对比中展现了无可比拟的便捷优势,但是这种便捷也给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制造了难题,为了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陷阱,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项目下进行了强有力的改革。作为银行等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一方面是要吃透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的意图和要求,一方面要给予客户以最大的便利,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指导下服务客户。而客户则是业务发起的主要行为人,结算便捷、降低成本是客户始终追求的利益,于是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偶有提供虚假材料、构建虚假交易背景企图蒙混过关的情况,此时有效的甄别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按照经常项目、服务贸易项目、资本项目和退汇四个部分,逐一展开论述各项目下常见的虚假问题、驱动因素及其甄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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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项目下虚假问题论述% W9 T6 l$ m& ~! F' R3 p# _7 g; m

情形1:货权出让方非款项受让方。具体常见为:境内C公司与境外A公司发生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但款项却试图支付予境外B公司。

一般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A,B两家公司为母子公司,母公司为省去资金归集步骤,直接要求采购方支付货款给总公司。另一种情形则是A,B两公司为债权债务关系人,A公司亏欠B公司款项,而通过C与B公司的贸易结算来抵消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M0 z6 U/ [: N; Y6 ]

情形2:违规用外币结算未经关货物贸易。具体常见为:两家境内区外企业间发生的非进出口贸易以外币结算。' ?+ J- Q8 l# ?: i/ K6 r9 h

情形3: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对外付汇。这种情况常出现在代理进口业务中,货物实际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具“一体性”,经营单位为实际货物报关责任主体,进口数据产生在该企业名下,而收货单位一般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收货单位将本单位账户上自有外币划入经营单位或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经营单位代垫进口款项是合规的,但实际中时常有收货单位,常为精简结算步骤,直接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卖方。导致款项汇出方非货物经营单位的主体偏差。; u9 H; V8 S- t/ w- w, i

以上三种虚假形式的驱动因素均为人为简化结算流程,企业经办人员操作的随意性和对外汇政策的认知盲区是导致这些情况时常出现的主因。银行经办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对于发票要做到“两定两数”,具体而言,第一个“定”是确定该INVOICE为采购方出具,是否为对方函头纸张、落款签字盖章是否正确是审核的关键点。第二个“定”是确定该INVOICE是否为出具给付款方,时常在INVOICE上有BILL TO XXX,SHIIP TO YYY,此时YYY付款就是上述的情况1。“两数”中第一个“数”即为INVOICE NO,如果遇到没有发票号的INVOICE就要注意了,因为INVOICE有付款通知的作用,企业一般会要求付款方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该号码,以便核对入账。第二个“数”即为开立日子,很多虚假的INVOICE是企业自己套用模板打印,日期和实际出口和报关日、合同签订日前后逻辑矛盾,比如合同日期在后,发票日在前等不合常规的情况。2 \: K6 m/ C0 d' s; F  J

而对于情形2,3中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务必做到货物贸易项下付款企业在外管局收付汇登记名录内,若经查两家均为区外企业,务必要求企业提供经海关签章的进口报关单或电子关单截屏信息。若不在名录内,坚决不予付汇。8 A# ]& G% Y' d/ S( u+ k

二、服务贸易项目下虚假问题论述

2013年9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基于法理的改变,外汇管理局监管思路从有罪假定转变为无罪假定,这直接导致了单证审核的简化,但也正是由于税务、单据要求等方面的简化,企业故意、无意的虚报款项用途,人为减少供审单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情形1:将境外个人境内工作报酬以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款项用途汇出。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企业在支付境外个人工资报酬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就业证》等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指引》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这就激发了企业为人为简化付汇资料而故意变更款项用途的内在需求。因此为防范该情形,银行在企业支付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时,要求企业提供顾问合同,企业出具情况说明,保证税金处理与款项用途合规。可能有人认为这是银行凌驾于外汇管理政策而强加给企业的限制,实则不然,外汇政策也给予了银行以自主控制的自主权,依据依旧在《指引》第八条。

情形2:将本属于外方投资的利润资金汇予相关第三方

这里有个很具代表意义的案例,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外方投资方为萨摩亚企业B,现试图将A产生的归属于B的利润分配给注册地在台湾的企业C,B、C两企业为同一台籍个人D所有。实则是D为了享受特殊投资优惠政策,在萨摩亚注册企业B,后通过B投资境内企业A,而B所投资的款项来源实则为D通过C公司汇予,所以企业B在收到A公司的利润资金后,也必然将款项汇予企业C。所以企业A为了满足投资方简化资金结算流程的要求,直接将资金汇予C也是常有的事。但是,这样就不符合“利润资金汇予投资方”的要求,而且特别是在B,C两家企业开户名字相似甚至相同时,就很难识别出真实外方投资方。

在防范此类虚假时,虽然可以按照验资报告上的投资主体以核对,但是时有企业在投资方变更后并未再次验资,导致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所示投资方非实际投资方。因此,要以《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为核心,构建以验资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为主要材料的投资方识别体系,换言之,以《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方为准,另外还需特别注意《证书》上投资方国别,以避免发生情形2中案例的错汇事例。. b1 o- y5 F" v) @# q" M  v. F: Q

情形3:将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服务贸易费用虚报为一般服务贸易费用款项。

《指引》第九条规定:办理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付汇,若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提交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换言之,超过12个月的代垫代付相关款项需报备外管方可汇出,因此在此情形中,企业往往会将超期款项以差旅费、海外拓展费等名义汇出,以规避政策限制。这种情况的甄别方法也较为简便,在情形1中有论述,再次不再赘述。; P! O9 O2 B* `' K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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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项目下虚假问题论述+ X& g3 P! O% M

2013年5月的随外债管理改革出台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中《操作指引》十四规定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需要如下材料:申请书、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依旧沿袭外汇局核准时期要求提供税务凭证的要求,要求企业提供国税申报表、地税申报表、缴税凭证等,问题往往也就出在税务凭证上面。

情形1:将其他项目下的完税凭证充当本笔外债项目下税务凭证。0 _: E, @' O2 r

情形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债权人与实际收款方不符' e; M) f: K)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这一项基本很少出现错误,计算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100美元外债利息为例,税务申报时点汇率为6.2,若税金由债权人即收款人承担,那么申报收入为USD100/0.845=USD118.34,国税税金为CNY118.34*6.2*10%=CNY73.37。再看《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按一般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申报收入的5%)、城建税(营业税的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2%),加权税率即为5.5%,地税税金为CNY118.34*6.2*5.5%=CNY40.35,分析计算过程不难发现国地税税金之间有固定的换算关系即国税税金乘以0.55即为地税税金。5 N1 q8 e% O: V

对于外债签约情况表所登记债权人与实际收款方不符的情况,产生原因主要是企业外债管理混乱,时常有企业持数份《外债签约情况表》前来付汇,待银行查询可付汇余额后,随意选择一笔支付,这显然为外债的规范统计埋下了风险。

防范措施为,仔细核对外债签约情况表上的签约金额,特别是债权人经营地所在国家,有效规避同一债权人在不同地区开户后拆出资金后,资金回笼的不对应。





四、退汇业务中的虚假问题论述

退汇业务是企业在外汇结算中时常办理的业务,比如货款错汇、服务贸易合同取消、投资款撤回等,在这里也经常遇到企业有意为之的虚假情形。( G1 S& D  D9 D7 B0 Z

情形1:将合同撤销、次品赔款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款项汇出虚报为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

情形2: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货物贸易项下收款对应的退汇虚报为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N7 K; p5 G- R( t9 b% ^8 \, F/ z

先来看两条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为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称《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不难发现,企业只要稍加判断,把退汇原因归集为错汇就只需提供原收汇凭证即可,该情形下由于法规制定的不严密,很难做到甄别,因此在该情形下一般是采用企业自主说明加银行判断的模式,具体操作就是企业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该笔款项的退汇原因,并告知不同因素所驱动的退汇项下的申报差错风险对于可疑和大资金退汇可要求汇款方出说明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对于情形2,相对来说甄别起来较为容易。可通过查看原始收款凭证,甄别款项用途。若原始汇款报文无附加信息可以用来判别用途,还可查询该笔款项的申报信息。



五、总结和思考

企业和外管局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从本质上讲是老鼠与猫的关系,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为了避免处于一方违反外汇规定一方低效率办理客户业务的尴尬境地,就必须把盲区找出来,在事前甄别虚假问题上下足功夫。企业寻求业务的低成本如同资本追求盈利一样是天性,因此企业基于寻找政策上漏洞的行为也是促使外管政策不断完善的推力,但这种完善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这些成本不应该由银行来承担,所以谨慎合规办理是银行和经办人员的底线。/ w2 u+ p8 q# X6 D! ~  E

另外,纵观上述十项虚假情形的驱动因素,总结起来就是为了少提交点资料、少跑一趟外汇局、少交点税,这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企业是真的有降低业务办理成本的需要,令人欣喜的是外汇局今年数次重大的外汇改革正是朝着“精简审批”的方向前进的,另外值得一提是,大数据分析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为市场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提供帮助和支持,本文限于篇幅将不予以展开,留待今后专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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