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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共政策更需要法律规范

 白月光没有悲伤 2015-02-16
据多家媒体报道,曾轰动全国的东莞石排“25年免费教育”政策走到了终点。日前,石排镇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6日起,对石排免费教育政策进行优化,将教育政策由原来的普惠型优化为注重奖教奖学,帮困助学。这意味着石排从幼儿园到博士的免费教育正式结束。
  
  任何免费教育都是值得嘉许和鼓舞的,惠民了嘛!可为何这种惠民措施却半途夭折了呢?查阅资料才知道,石排免费25年免费教育制度的取消,不是地方财力的问题,而是领导人换了,2011年7月,推行此项制度的原镇党委书记翟崇碧任茶山镇党委书记,陈志明任石排镇党委书记。领导人换了,施政思想当然也会变动。看来,要想免费教育等惠民公共政策得到积极落实,必须由制度和法律来规范。
  
  也就是说,当我们确定好一项免费性惠民政策之后,经过充分论证,有较强的可行性、必要性,且地方财力允许。这时,我们就应该通过地方立法,“立法在先”“制度先行”,让免费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公共意志,成为一种法律文化、社会文化和教育文化,任何行政力量都无法撼动。
  
  所有的免费措施,不是为了装点门面,而是为了造福群众;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深入持久的制度化突进;不是季节性的免费,而是法律化免费,让公共品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反哺性得到积极落实。比如深圳率先为社会建设立法,并探索将学前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卫生项目免费。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免费教育等公共政策就能得到深入、持久和稳定的落实。
  
  遗憾的是,当下的诸多公共决策的出台多是某个领导人的喜好决定的,免费公共品成了领导人的行政政绩,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程度,不具备公共效力。领导人更换以后,公共政策很可能就会出现“人走茶凉”现象。而这种现象原本是应该避免的,这正是石排的“免费25年教育”留给我们的最大遗憾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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