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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路线图曝光

 haosunzhe 201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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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观察(ID:jinrong009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底线在哪?这个一直困扰着业界的难题,终于有了来自法学界的最新声音。


  “只要你不出事就行。”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7日在大公数据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论坛”上透露,因为中国现在处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这个过程中法律应该给予很高的容忍。


  据了解,上述结论是其和公安经侦人士一起探讨时得出的。“经侦人士认为,你别拿钱跑了,我们就不去抓人,这退到最底线,无法再退了,再退就导致社会问题。”刘少军介绍说。


  在他看来,为什么法律会给予互联网金融这么大的容忍度呢?除了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途外,它也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你要把他消灭了,这是不可能的。”刘少军对《中国联合商报》说,“只有从监管和立法的角度来规范它。”


  这意味一直在法律的纠结中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将纳入相关金融监管立法的视线中。


  《证券法》修改契机


  按照以往的惯例,行业规模是立法与监管的分水线。目前来看,P2P和众筹很可能采用这一种趋势。


  “立法上要分成规模以上,规模以上大的我们可能会列入法律;规模以下则列入监管。”刘少军介绍说,规模以下的那就不归《金融法》管,归《民法》管,民间自己解决这样的问题主要依靠自律管理。


  目前,我国的整个金融立法处在一个大调整的时期,法学界也一直在考虑互联网监管的相关立法问题。


  “《证券法》就是现在最大的一个调整,最快可能下半年就能出来。”刘少军透露,“现在《证券法》的稿子里面是把众筹写了进去。这样一来,众筹的问题就解决了,基本上在《证券法》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在他看来,众筹不强调200人,也是无法强调的,在网上也无法强调200人。“但是强调了规模,规模大了之后要注册,规模小则可能免于注册。”


  同时,刘少军还透露,现在《证券法》修改遇到比较麻烦的问题是,主要是监管机构领导人之间权力划分的问题。“这个最后需要最高决策层来拍板。”


  “除此之外,可能的结果就是把注册制写进去,别的不写了。”刘少军担忧道,“因为注册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定了,别的不动,不动则又会有一大堆的麻烦,这将是一个麻烦的事。”


  同样,对于P2P来讲,面临的立法问题就是《银行法》的修改问题。“我们《银行法》的修改一直在进行,《证券法》一改完,《银行法》肯定会大改。”刘少军表示,“现在《证券法》如何修改没定下来,《银行法》没法大改,也就只能小改一些。”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请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提交一个《银行法》的修改方案。“整个《银行法》要改,有哪些需要,我说要改从头到尾跟《证券法》配套全面进行修改。”刘少军介绍说,“全面进行修改,是不是P2P写进去,我说的是纯粹的P2P。如果把这个东西写进去,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刘少军建议,在《银行法》的修改中把银行辅助性的业务写进去或者是类银行业务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我们现在纳入不到银监会的监管体系,《银监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说得非常清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因为主要还是得靠《银行法》的修改,《银行法》的修改最快也得后年,现在提不上日程,我说的是大改。


  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路线图,或许将会从《证券法》和《银行法》修改的两个方向推进。


  是平台还是金融企业


  事实上,无论从经营性质还是立法监管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划分一直有待明确。其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到底是平台公司还是金融企业,这是一个特殊的划分。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把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企业来看待。“这一点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界限,是受《民商法》还是受《金融法》的监管。尽管有的时候管了,不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方式管的。”刘少军表示。


  目前,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这个用词还是有区别的。”刘少军说,“将来我们会不会把互联网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这是法律上问题。”


  据了解,金融机构有两大类:一类是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的机构;一类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做金融业务两大类。


  “如果互联网企业将来发展,基本深属于金融公司这一类。我觉得这个有待于发展,必须把它纳入到我们金融企业的范畴。”刘少军表示,如果承认它是金融企业,就得按《金融法》来要求。


  不过,他也表示,“从立法的速度来看,现在真的很难说,完全承认他是金融企业,完全按照金融企业来管理是不太好说的。”


  实际上,在业内人士看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是平台还是金融企业的划分上,将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形势较大分化。


  “如果纳入到金融企业的话,互联网金融将受到严格的监管体系约束,其中,包括准入门槛、资金本充率以及资金安全与风险考核等。而当作中介平台则不受上述监管体系要求。”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主任徐洪才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目前来看,大部分的P2P企业规模都很小,充其量只是一个中介平台。”


  或许,从这一划分中可以看出,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向着平台和金融企业的两个方向发展。“有实力、资本金充足的可以向金融企业发展。实力小的则专注于中介平台服务,服务于微小企业融资。”徐洪才说。


  信披难点


  除了立法监管与平台的经营性质划分之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也越来越备受各方关注。


  1月21日,第三方评级机构大公数据公布了266个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预警名单。大公数据认为,被列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的平台和债项均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的问题。由此引发业界与法学界的广泛热议。


  “P2P平台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其实这个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刘少军说,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平台公司性质进行法律定位,这里涉及到公众类公司和非公众类的区别。


  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信息披露对象主要是针对三个类对象:一个公众类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受《证券法》的强制披露;另一个是非公众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按新的《公司法》要求,向工商部门申报年报,但年报质量则不由工商部门负责,均以申报为准向外公布;其次,是个人信息的披露,这类信息是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向外披露。而P2P类互联网金融恰恰是涉及到这类个人信息的披露。


  “比较麻烦就是个人信息,我们很多P2P的问题就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信息能不能公开?我觉得肯定是不能公开。”刘少军表示,“打个比方即便是某个人犯错了,也不能公开他的信息。《侵权法》规定的是不能公开。”


  不过,他也指出,个人信息看是向哪个层次公开,比如说向债权人公开。“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可以的,比如P2P公司要把钱借给某个人,要了解他的信息是正常的。但必须是私下,绝不能对社会公开,那是不行的。”


  同时,刘少军还强调,债务人的信息到底该公开哪些信息是值得关注的。“我觉得财产信息公开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职务信息也应该差不太多,但是个人生活信息恐怕不行,因为这个跟贷款联系不是很大,公开会有麻烦。”


  需要指出的是,财产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P2P平台的保密到什么程度?都是值得各方思考的。目前来看,引入第三方市场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聘请一些公共评级机构对他的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评级,可能会好一些。”徐洪才认为,或许这将是一条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一种尝试。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作者:孙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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