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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财—总经理的5堂法律课----第八讲 劳动合同书的核心条款

 亢标 2015-02-22

第八讲  劳动合同书的核心条款

 

(一)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最开始的那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如何能够很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的劳动关系以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方式往前推进。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这一开始也是劳动关系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时候,因为大家都还在一个磨合的过程,突然发生一个小的变化,这试用会不会就真的变成了一个儿戏的试用。

{案例1}…

某公司因为需要上马一个新的项目,所以招聘了一批员工从事这个新项目的开发,一个姓赵的先生也在此列。公司和先生签署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只要劳动合同的期限达到了三年,试用期就可以达到六个月。

合同履行之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为经营战略的调整,决定撤销掉这个新的项目。公司要把这些员工裁掉,优先裁的是在试用期的员工,公司就把这个先生纳入了被裁员的范围。当公司将这个决定通知给先生的时候,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在试用期内以这样的方式和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说既然是试用期,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去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在这里,建议企业家跟员工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比较合适的期限长度是三年,这有两个好处,第一个好处在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这样给你更多的余地去做调整;第二,如果你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只签一年,这个员工用半年的时间刚把企业熟悉清楚,差不多再干半年到期了,你这时候是续还是不续,你不续,基本上绝大多数这一年时间都在培养他,还没有让他发挥应当有的价值和作用,你要是续的话,他又变成一个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他有了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容易把企业绕进去。所以说,第一份劳动合同签三年,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安排。

在本案中,试用期内让员工离开,究竟有没有在理由上的讲究。在《劳动合同法》的第21条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约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个案例当中,因为经营战略调整而需要裁员,不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的情形,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的情形。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这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解除的,因为你的理由不对。

经营战略发生调整,最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而第三项的规定是不能拿来解除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所以这个案例当中,员工的说法是正确的,做企业的确是不容易的,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这样,因为我们终究认为劳动者还是一个弱势的群体,所以企业家承担的责任就很多,我们要承担很重的社会责任,历史把责任责无旁贷的给了我们这一代中国的企业家,所以我们要勇于直面这个历史的重担,这样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但是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它的要求去做。

在试用期当中,我们处理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大家要慎之又慎,有几点建议:

1.不要延长或缩短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了之后,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要随意把它缩短,不能随意延长,双方同意也不行,这是法律强行规定。

2.不能另外约定另一个试用期

也不能说我这个没看明白,再约定一个,同一个劳动者和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够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如果原来双方定好了是六个月的试用期,千万别第三个月就提前给人转正,转正完了之后如果到了第四个月,你发现他不适合就不能转回来,这个东西是不可逆转的,从预备党员能够到党员,但是没听说过从党员再能下放到预备队的。

3.试用期满要给出判断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企业,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给出一个判断,这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究竟是留还是不留,不要让这一天哗然而过,如果第二天员工还来上班,你也接受,在法律上就认为你是视同了他转正。那一天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日子。

4.各个部门要积极配合

我们企业家是站在全盘的高度来管理企业,一定要求业务部门和后台支持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紧密配合。我之前屡屡发现很多试用期的员工其实表现并不是那么合格,但是业务部门不太清楚试用期的长短是,等到它回过头来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这个员工的工作表现的时候,试用期已经过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的机制,还是有待加强的。企业内部要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席沟通的机制,通过对话能够让这些员工的表现及时地从业务部门综合汇总之后,反馈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据此做出一个判断。《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要求我们的企业能够做到科学管理。

试用期内,如果你想让一个员工离开,最好的理由是认定他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你当年录用的时候要在合同里面写清楚,录用条件是怎样;第二个在平常的工作过程当中,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不合格,因为在法律当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总之,一个劳动关系是顺畅的、平滑的,如何更好地安排,在第一步在试用期的这个阶段,我们就应当做出一个顺序的调整。

(二)女工怀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读《劳动合同法》,要学会看清楚它的逻辑结构,比如,员工怀孕之后,能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被解除劳动合同吗?比如这个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能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这么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不能依照哪些条款。4041条,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根据第40条和第41条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可以以她违反了第39条的规定来解除这个劳动合同,当然是可以的。法无明文禁止及为人民之权利,所以并不能够非常简单地说,女职工怀孕了,就不能够被解除劳动合同,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我们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那么这个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可以的。法律的逻辑辑结构是一环扣一环的。

 

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

 

劳动合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劳动者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设计;第二个是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案例2}…

当事人杨某在A公司任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杨某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的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30天之内离开了公司,现在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公司的主张是要求杨某按照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0万块钱。合同里面有约定说你如果提前离职,就得交10万块钱,也是签了字、画了押了。

这个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过去,《劳动法》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约定,各个地方以当地的地方条例的形式,做的很多安排也是五花八门。比如上海就比较严格,北京就比较宽松。今天《劳动合同法》给出了一个终极的答案:只有两种情况下我们用人单位才可以找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一个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还有一个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1.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我们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经费,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比如花50万送员工去清华大学读博士,说好回来之后为公司多服务5年,这5年叫做服务期。写在纸上说的很清楚,如果你服务期没有履行完毕,按比例折算,花了50万让你服务5年,一年折10万,工作一年就走了,赔40万,工作四年才走,赔10万。如果用人单位对这个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的经费,专门为你花出一笔钱去干这样的事情,双方之间又有一个关于服务期的这样的一种约定,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在法律上我们还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

那哪些被称之为培训费呢?在《劳动法》当中,我们并没有给出特别的约定,所以我们在《劳动法》的实施条例当中,做出了相应的一个安排。我们现在明确的培训费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三类:第一,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比如学费;第二,培训期内的差旅费,比如每个周末,坐飞机到北京来读书,差旅费是要安排进去的;第三,因为培训所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比如考试费、资料费。这里面不包括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把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在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换一个名称叫人民助学金或者叫企业奖学金,也把它纳入到培训费的范围,这样做法也是可以考虑的。这是第一个层面,就是企业真的花了钱了,让他去学,学完之后约定好了回来干的,日子没到 ,可以让他折算一笔违约金给用人单位。

 

2.关于竞业限制的安排

{案例3}…

乙某在2008年的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经理,公司和他签署了一份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并且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之内,不能够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去任职,否则要承担违约金2万块钱。公司每个月给他发的工资,含有保密工资500块钱,这个约定还是比较清楚的。结果到了2009年的7月,乙某离职了,9月份他去了一个和原单位有同样业务的公司去任职,原来的老东家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某继续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且要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认为,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当中,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特别注意,每个月工资当中的保密费不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离职之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的钱,才叫竞业限制补偿金。因为公司没付,所以这个约定无效。所以,诸位企业家,你真的要是想去限制住企业的员工,这个钱在他离职之后按月付给他,这才是竞业限制制度的要求。竞业限制制度说白了就是对保密义务的一个落实和完善,你控制不了结果,就去控制这个过程。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被竞业限制的,局限于两高一密,高管、高工和保密义务的人。

我们《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制度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模式,在上下游的哪些业务领域内,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比如全中国、全亚洲、全宇宙,还是全世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违约金的标准多少,都由双方当事人去酌定。但是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就是他离职之后真的去竞业限制,那段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他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的50%80%。企业家如果真的想用竞业限制这个制度来框住这个人才,你后面还是要给出这样的一个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也不是可以长期进行下去的,竞业限制最多不能够超过两年,而且要求大家按月去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点大家也需要有一个非常明确地了解和认定。

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中国的国情告诉我们,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享受的,比如说他不交就享受不了。我们现在给出一个补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个劳动合同自然会终止,这样的也可以,另外一点是每一个企业家要注意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给多少经济补偿?要按月工资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合在一起乘以12,称之为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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