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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吗?

 初心阅读室 2015-02-25
  案情:

  5月18日,甲县工商局对张某无照经营铸钢厂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也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情况,甲县工商局决定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履行决定催告书。

  分析:

  在甲县工商局制作催告书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张某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能否加处罚款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不应加处3%的罚款。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涉及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预期不缴纳违法所得行为应当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是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部分,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同样适用加处3%罚款的规定,否则无法达到惩戒制裁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不应当加处罚款。

  罚款、违法所得、加处罚款三者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这一部分金钱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收入,不具有非法性。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不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具备非法性。加处罚款则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此外,罚款和加处罚款都具有惩罚性,其具体额度一般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加处罚款的对象是“罚款数额”,并不涉及“违法所得”。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只能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

  □河南省辉县市工商局   崔 发   张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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