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贿赂问题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模型起源于何时,暂时还没有考察到。但对于贿赂的成本收益进行经济分析,却大大刺激了美国20世纪下半叶的公共管理和制度设计研究。国外法学界也都已经纷纷采用经济分析手段来处理贿赂问题,因为舍此之外很难有其他什么比较有效的渠道。在这些研究中,对贿赂和通谋的抑制是通过估计其经济收益而设定超过收益的惩罚措施来实行的,惩罚的力度可以随着对收益的估计而采用灵活的调节标准,保证损失大于收益是反贿赂制度设计的目标。奎太制度及基于这种模式的各种复杂化改进版,大概可以看作是现代制度设计探索中最重要的四场狂欢之一。 不过,现在西方对贿赂进行研究的制度前提包括:(1)中立而可靠的最后审查者;(2)充分的财产信息和建基于此的惩戒力度控制(比如说罚没个人财产的百分比);(3)有效的外部检测竞争,等等。如果把这些前提都抽掉,现在的研究结论几乎都是无法投诸实践的。如果抽掉前提(1),就只能通过扩展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群体的参与来进行,迫使贿赂成本升高,但这在实务操作上具有很高难度,所以制度设计问题基本上都围绕“代理——监督”关系进行;如果抽掉前提(2)即所谓的财产约束条件,则无法定位一个有效的均衡点,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所有人的财产信息都无法得到真实的显示,财产的运用都难以得到实际控制,则惩罚措施容易引发杠杆性的不公平——对老实人杀伤力过强,对虚伪者杀伤力过弱;如果抽掉前提(3),则完全无法展开任何后续制度设计,寸步难行。 贿赂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和历史性的难题,在于很多情况下,制度设计的一系列必要资源都被抽掉了:信息方面是双重“黑幕”,检测上又不存在有效竞争,主体结构还不能随意重塑。我们只能尽量靠剩下的资源来做出一个反贿赂的框架。民主不是反贿赂的直接充分条件,如果对最近的制度经济学有比较多的接触,就会发现,实际上有效消除贿赂的条件是信息流的集中、审查者边际效用的削弱和标准化的检测条件,加上社会信念系统的成型。 最后一个条件是很有意思的,很多学者费尽一生去搬一些制度设计,结果发现用不了,发现操作制度的人故意或不经意中让完全它走了样。所有处在某一制度中的人几乎都不抱持相应的制度信念,结果运行得乱七八糟。信念似乎是一个很难引入制度设计理论的东西,但却确实是任何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一部分。将所有人都假定是纯粹的经济理性计算人,这一简化操作为许多模型建立了便利,但却很不真实,并且难以解释不少未满足经济分析所给出理论条件的地方如何能够让制度良好运行。 信念后来进入了分析模型,被做成了一种长期博弈策略,与某种博弈均衡的期待连结在一起。这是一种暂时而言我们想得到的比较好的处理手法。这样一来,制度设计就完全套进了一个长短期结合的多重博弈分析之中,要区分已经建立信念和尚未建立信念的人,如果博弈次数不是足够的多(在制度设计中一开始就假定一个无限博弈处境,这是一种常犯的错误),博弈的初始状态就很重要,我们还需要考察初始信念分布。国外的很多机制是初始信念分布条件已经不错的情况下建立的,这是它们为什么无法直接移植的原因。 教化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在全力以赴教化的配合下,我们面临的制度设计任务也是双重的,不仅要约束行动,还要促使信念分布作正向的改变,因为全部为功利理性计算人的情况下,即使能够设计出一些有效的机制,制度成本也往往额外的高。在这样的任务要求下,学界中既有的成功的制度设计模板,还真的少之又少。 【附扩展】 目前的流行模板,大体是这个样子:政府部门B监督行为者A,如果A和B存在合谋,则任一利益受损者E可以揭露真相,经由审查者F认定,E可以获得一个以A和B行为为自变量的函数的高额奖励收益。扩充版本引入了私人监督的竞争,即政府部门B和私人/私组织C同时竞争性地对A作常规监督,谁成功监督的都可以获得关于A行为的收益,如果C证实A和B存在某种合谋(例如B报告了虚假的数字),则C可以获得关于A和B行为的收益,反之亦然;如果C和B都被收买,则E告发后,经F审查认定,可以获得关于A、B和C行为的收益。 这种路径的可行性在经济学上是很容易获得证明的,尽管实际的推演过程比较繁琐。收买面越广,贿赂成本越高,受贿的负面后果比之收益也越大;而贿赂给受贿者带来的边际收益,在一些安定富足的国家实际上是很低的,这就狙击了贿赂活动。从理论上说,奖励可以完全来源于处罚,而处罚可以大于或等于不正当收益。这种机制的理论假设是完美的,但也只能是假设。 一个完整的反贿赂模型,其标准化的变量应当包括:主体,信息,行动(损害、交易、检测、奖励),资源,信念。基本的制度设计目标,通常都定位在帕累托最优。引入信念变量可以破解在主体结构、信息分布或行动类型上存在缺陷的一些局面,但却使整个计算大大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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