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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业员)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5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垣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卢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永平、孙雅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张某(另案处理)在我省(包括垣曲)多地承包荒山林地,办理林权证,并利用所办的这些《林权证》,先后以“北京市秀美山川林业开发中心”、“山西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秀美山川开发中心”等单位的名义在我省太原、晋中、忻州、临汾、吕梁、运城等地成立活立木交易“中心站”,以进行活立木交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亿余元,涉及我省2万余名群众。其中在2008年,张甲某(张某之子)在蒲掌乡双庙村和西阳村通过中间人赵某牵线承包了林地,在未经技术人员勘界测绘的情况下,两村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和蒲掌乡人民政府的公章。由文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将双庙村实际面积只有2230.48亩林地为张甲某办理成5561亩的林权证,将西阳村面积只有3726.37亩的林地为张甲某办理成5168亩的林权证。然后张某将在蒲掌乡西阳村办理的林权证交由夏县新社稷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人斐某某(己判刑)在夏县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14220元;张某将在蒲掌乡双庙村办理的林权证交由夏县兴达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人姚某某(己判刑)在夏县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8260元。两笔共计3152480元,涉案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任蒲掌乡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卢某对辖区内林地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本辖区林权变化情况,直至2009年林权改革时,才发现双庙村和西阳村林地对外承包情况。被告人李某时任蒲掌乡政府秘书,负责保管乡政府公章。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用章登记,管理混乱,对以上未经乡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即加盖公章的事实也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卢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经人从中联系,蒲掌乡双庙村和西阳村将本村林地承包给张甲某。同年6月份,双方签定协议后,在未按规定经技术人员勘界测绘核实承包面积的情况下,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将双庙村的实际面积为2230.48亩的林地填写成了5561亩,将西阳村的实际面积为3726.37亩的林地填写成了5168亩,后分别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和蒲掌乡人民政府公章。并由垣曲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文某某据此违规为张甲某办理了两本林权证,多办林地面积共计4772.15亩。
被告人卢某时任蒲掌乡林业站负责人,未及时发现本辖区林权变化情况,直至2009年林权改革时,才发现双庙村和西阳村林地对外承包情况。被告人李某时任蒲掌乡政府秘书,负责保管乡政府公章,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用章登记,管理混乱,致使《林权登记申请表》未按规定加盖了乡政府公章。
另查明:2007年至2010年,张某,(又名张某,系张甲某之父,已另案处理)在我省(包括垣曲)多地承包荒山林地,办理林权证,并利用所办的这些林权证,先后以“北京秀美山川林业开发中心”、“山西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秀美山川开发中心”等单位的名义在我省太原、晋中、忻州、临汾、吕梁、运城等地成立活立木交易“中心站”,以进行活立木交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亿余元,涉及我省2万余名群众。其中张某将在蒲掌乡西阳村办理的林权证交给夏县新社稷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人斐某某(己判刑),斐某某利用该林权证在夏县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14220元;张某将在蒲掌乡双庙村办理的林权证交给夏县兴达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人姚某某(己判刑),姚某某利用该林权证在夏县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8260元。两笔共计3152480元。
公诉机关当庭递交的证据有:
1、中共垣曲县委组织部垣组干发(2011)29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垣曲县委员会垣干字(2013)85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李某2011年5月份拟兼任蒲掌乡副乡长,2013年12月被提名任新城镇副镇长。
2、垣曲县蒲掌乡人民政府的两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4月乡镇合并后到蒲掌乡工作,2004年元月至2011年4月担任蒲掌乡政府秘书(2006年5月任组织委员);被告人卢某1986年6月至今任蒲掌乡林业站负责人。
3、被告人李某、卢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4、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刑事案件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证实张某(又名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省政法委员会协调,由省公安厅负责牵头,要求有关县市积极配合办理。
5、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对“12.01”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林权证进行核查的函,证实山西省公安厅要求省林业厅对此案中涉及的林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涉及的林地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6、夏县公安局的“12.0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展情况材料,证实夏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进展情况。
7、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扣林权证统计表,证实“12.0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及的垣政林证字(2007)第3308180001号、第3311180001号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分别为蒲掌乡双庙村和西阳村。
8、林地承包协议书两份,证实协议主要内容为:蒲掌乡双庙村将该村版图内的林木使用权一次性承包给张甲某,承包面积为5501亩,承包期为50年,承包费总额为12万元;蒲掌乡西阳村将该村版图内的林木使用权一次性承包给张甲某,承包面积未填写,承包期为60年,承包费总额为11万元。
9、林权登记申请表两份,证实涉案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均盖有蒲掌乡政府印章。
10、林权证复印件两份,证实西阳村承包出的林地面积为5168亩,双庙村承包出的林地面积为5561亩,林地使用权利人均为张甲某。
11、蒲掌乡政府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表,证实该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负责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好征占林地的统计报告等内容。
12、垣曲县林业局提供的“12.01”案件涉案林权证调查表,证实林业局核实蒲掌乡双庙村林地面积为2230.48亩,林权证上登记面积为5561亩;西阳村林地面积为3726.37亩,林权证上登记面积为5168亩。
13、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姚某某、斐某某利用所属双庙、西阳两村林地的林权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3152480元,已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4、证人程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他在蒲掌乡任乡长期间,辖区内双庙村、西阳村将林地承包给张甲某的事情,他并不知情,当时的林业站站长卢某没有给他汇报过。《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该表如果需加盖乡政府公章,按规定应先由林业站负责审核,审核后经分管副乡长报给他,他同意签字后,安排政府秘书盖章。当时乡政府的公章由秘书李某负责保管,对于涉案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盖章的事他不清楚。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6月份,他任西阳村村委会主任,当时他们村书记李某某说有两个人声称是张甲某的代理人,欲承包他们村的林地。随后,李某某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对外承包,定好四至后李某某与这两个人将承包面积估算为5168亩,承包价格11万元,期限60年,张甲某的两个代理人提供了合同样本及林权证登记申请表,李某某在合同和申请表上盖了村委会公章。其余的手续他们没有办,林权登记申请表是谁拿到乡政府盖的公章,他也不知道。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他任本村支部书记,当年5、6月份的时候,新城镇的张波打电话联系他说要承包他村的林地。他给村长王某某说了后,就召集了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对外承包,在会上定好了四至。然后他和王某某、张波还有一个小伙四个人一起到县林业局查看了资料,张波和那个小伙将承包面积估算为5168亩,他们双方商定好承包价格11万元,期限60年。过了几天,张波给他们提供了合同样本及林权证登记申请表,合同承包人为张甲某。当天他们在合同书和申请表上盖了村委会公章,然后他拿林权登记申请表到乡政府盖了公章,当时找谁盖的记不清了。
17、证人斐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3月份,张某让他在夏县开办了新社稷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活立木交易。后来,夏县的张守业让他们经营方式转变为群众入股的形式,他向张守业要了张甲某的一个林权证,是垣曲县政府发的,地址是蒲掌乡西阳村的两块地。在吸引群众入股时,我就说交易的活立木是垣曲的。
18、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3月份,张某让他开办了一个夏县兴达玉米种植合作社,张守业交给他一本权利人为张甲某的林权证,是垣曲县政府发的,他借此林权证让群众入股,吸收存款。
1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08年他任蒲掌乡政府秘书,乡政府公章由他管理,有人盖章时,应先由乡长签字,然后他才能盖章。2008年,蒲掌乡双庙村、西阳村将林地承包给张甲某一事,他不清楚,张甲某林权登记申请表上所盖的乡政府的公章是谁加盖上去的,他也不知道,因为当时政府公章使用比较频繁,政府其他人员外出办事也带走使用过,他作为公章管理者,对公章的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应负一定责任。
20、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08年期间,他任蒲掌乡林业站负责人。各村如果将林地承包给本村以外的人,应先由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签订承包合同,再上报乡镇林业站备案,林业站通过林业局技术站绘图确定面积,然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政府,乡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县林业局林改办办理林权登记手续。西阳村和双庙村的村干部没有给他说过两村对外承包林地的事。直到2009年6月份,垣曲县作为试点县启动林权制度改革的时候,他才知道这件事,作为林业站负责人,他没有尽到职责。
上述证据中,证据1、2、3、11为国家行政机关出具,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实二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及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证据4、5、6、7、13、17、18相互印证,证实张某等人利用林权证搞“活立木”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巨额存款一案已由相关部门侦办,其中斐某某、姚某某分别利用所有权人为西阳村、双庙村的林权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8、9、10、12证实西阳村、双庙村签订林地承包协议内容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盖有蒲掌乡政府印章的事实,同时证实了两村林权证上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多出了4772.15亩。二被告人对该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4、15、16、19、20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西阳村在对外承包林地时,没有上报给乡林业站,卢某对此事不知情,时任蒲掌乡乡长的程某没有安排李某在双庙村、西阳村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加盖乡政府公章,李某疏于管理,致使他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加盖乡政府公章,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008年为蒲掌乡政府秘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负责印章管理使用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致使他人违规在两本林权证上加盖乡政府公章,该林权证又被姚某某、斐某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卢某身为乡政府林业站负责人,疏于管理,对本辖区内林业经营活动,管理不到位,未尽到职责,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相关人员违反程序,办理两本林权证,该林权证又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违规办理林权证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对姚某某、斐某某利用林权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后果仅起到间接作用,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卢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夏萍
审判员  花俊玲
审判员  师东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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