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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事务所营改增后的税负和可抵扣项目

 昵称22082505 2015-02-27

律师事务所营改增后的税负和可抵扣项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慧云

 

一、“营改增”后律师行业的税负有大的变动吗?

没有大的变动。

原来营业税的税率是5%,现在增值税的名义税率是6%,名义上虽然增加了1%,但增值税可以通过取得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减一部分税额。其计算原理是:

营业税=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5%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购买的物品或服务的金额)*6%

      =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6%—购买物品或服务的金额*6%

      =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6%-购买物品或服务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经过测算,在没有购买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大约0.57%,如果购买部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或服务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则税负会持平或下降。

以没有取得购买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测算,举例如下:以律所营业收入1000万元为例

税种

增值税和营业税

(以业务收入1000万为例,假设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发票)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按查账征收计算,这里仅是假设,目的是为了比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

=1000/(1+6%)×6%—0

=943.3962*6%-0

=56.6038

56.6038万*(7%+3%)=5.6604万

收入-允许扣除的支出(假设其他固定支出500万)

=943.3962-5.6604-500*20%-0.375

=87.17216

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含税销售额*5%

=1000万×5%=50万

50万*(7%+3%)=5万

收入固定支出营业税=1000-5-500—50万)*20%-0.375

=88.625

差额:如果没有进项税额,改征后多交6.6万

改征后多交0.66万

改征后所得税少交1.4528

 

结论:在无进项税额前提下)改征后多缴税6.6+0.66-4.95283=2.3072万元,比原营业税税负增加2.3072/1000万=0.58%,如果有进项税额5.8万元可以抵扣,则与原来税负持平。

二、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呢?

(1)购买办公桌椅、书柜、书架、文具、纸笔等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律师事务所在购置之类物品时,尽可能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若考虑价格等因素,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为有利的,则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其3%的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律师事务所自购的花草、树木、盆栽等绿化物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购买的,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适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支付的租赁使用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有形动产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支付律所使用汽车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

(6)律师事务所购置的手机,交付其业务、行政人员使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7)律师事务所进行广告、宣传,购买软件、接收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接收会计、评估服务,或者外包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取得了增值税发票。

(8)货物运费发票(普通运输发票也行,但不含快递费发票)(可以抵扣运费金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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