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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略】员工薪酬设计中的税收筹划

 文野 2015-03-01

【导读】每到工资奖金结算之时,企业员工们都关心自己的辛勤劳动是否得到尊重和认可、钱袋子里面的“真金白银”价值几何?作为企业,在工资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员工节税,提高员工的实得收入,是体现其人性化管理水平和真心维护员工利益的正当行为。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应如何筹划,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节税呢?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前对自己的所得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以尽可能的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目的在于,在薪资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企业的薪酬制度、薪资发放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到为员工节税、提高员工实得收入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个税的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必须要在薪酬发放之前进行,如果在实际取得收入之后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税款,则属于逃税、避税行为。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到45%,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表所示。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按月计征的办法,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定额减除3500元的固定生计费用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对月薪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员工在普通月份的收入较为平均,而季末若发放季度奖金则当月收入偏高,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季度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这样就造成员工各月适用税率不同,税负不均等,季末一月的税负较其他各月要高。因此,应当尽量避免这种由于月收入波动过大导致的税负增加的情况,合理预估员工的年收入,将员工月收入均衡化。


  另外,在制定薪酬福利制度时,应当尽量避免发放“费用型收入”,因为这会为员工增加不必要的个人所得税负。如交通补贴、通信补贴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标准按月发放,员工每月所得的交通和通信补贴是其开展业务所必须花费的。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应当并入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每月都需要为这部分“费用型”收入承担一定的税费。


  对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照该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的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时应当格外注意税收临界点,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税收临界点时,即使奖金增加1块钱,也会导致边际税率的增加,从而使奖金全额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出现奖金增加,实际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


  例如,员工方某和吴某年终奖分别为54100元和54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两人所负担的税负分别为:


  由此可见,方某的税前年终奖金只比吴某多100元钱,但是其应纳税额却比吴某多了4970元,税后收入反而比吴某少。这是因为,年终奖金54000元,刚好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从10%提高到20%的临界点,此时员工税前收入增加100元,就会适用较高一级的税率,导致奖金全额按照较高一级税率征税,税后收入反而降低,产生奖金负效应的现象。


  在每一个税收临界点附近,都会有奖金负效应区间。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率,在每个税收临界点附近都存在着负效应区间,在这些区间里,随着年终奖金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当尽量避免这些负效应区间,从而实现为员工节税、增加实得收入的目的。


  员工年收入的税收筹划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薪酬,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分配比例的不同,也将会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在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月薪和年终奖金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员工的月薪偏高,可以考虑将一部分月薪转化为年终奖,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员工的年终奖过高,可以考虑将年终奖的一部分转化为月薪适用较低税率,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在进行薪酬筹划时,应当合理预测员工的年总收入,通过合理分配月薪和年终奖金的比例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在进行员工税收筹划时,应当把握好纳税结点和纳税转折点,以避免出现税前收入高税后收入反而低的情况。


  (一)纳税结点


  在当前的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每级应纳税所得额都有确定的级距范围,超过该级距的上限,所得税率提高一档,低于该级距的下限,所得税率降低一档。在年终奖税收核算时其所适用的税率,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超过某级距的上限,税率也会相应的提高一个档次。


  按当前所得税法,引起税率化第一个纳税结点是3500元,月薪小于等于3500元,无年终奖时,年薪为42000元,标准后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必纳税。


  以3500元起点,加上1500元的增加数,找到第二个纳税结点5000元,此时年薪为60000元,较之前增加了18000元。此18000元可以全月薪的形式发放、全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月薪年终奖搭配的形式发放,计算后可发现,此时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承担的税负是相同的,企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


  以5000元为起点加上增加数3000元,找到第三个纳税结点8000元,此时年总收入为96000元。如增加数全以月薪的形式发放,则适用的税率由3%提高到10%;全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则此时月薪为5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适用税率则为10%。此时不同的工资奖金分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税收效果。


  根据以上方法,可以顺次找出其他各结点,并找出在各结点的年总收入区间,从而得到在各年收入下,月薪和年终奖的最佳发放比例。


  (二)纳税转折点


  在员工年总收入基础上增加一部分收入时,如果将增加的收入作为年终奖发放,则年终奖将全额采用更高一级的税率,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如果将增加的收入作为月薪平均发放,那么即使增加的那部分月薪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但是,当增加的收入提高到一定金额,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增加的收入按月薪计税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年终奖纳税的税额,此时应当改按年终奖纳税。此时,可以找到一个纳税转折点,即上述情况中由按月薪纳税改为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纳税转折点,此时增加额按月薪纳税与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税负是一样的。


  以纳税结点8000元为例,此时最佳年终奖为18000元,年收入为114000元。当总收入增加,增加的部分如果按月薪发放,则适用的税率为20%;如果按年终奖发放,则适用的税率为10%,此时的税率为全额税率,原先的18000元年终奖也将按10%税率计算纳税。此时假设年总收入增加X,若增加的部分按月薪纳税与年终奖一次性纳税的税负相同,可得下式:


由此可得,X=11550,故此时的纳税转折点为年收入125550元。在月薪8000元时,若收入增加低于11550元,刚应将其转化为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保持18000元不变;若收入增加高于11550元,则月薪应保持8000元不变,而年终奖相应增加11550元。


  同理,将上述结点和纳税转折点综合考虑,可以得出在不同的年总收入区间内,月薪和年终奖的最佳分配方式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企业应当合理预估员工的年收入,确定该年收入所属的纳税区间,选择相应的设计方案设计薪酬制度。在合理分配月薪和年终奖的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在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时,应当保持其两者有一个应纳税税率在税收临界点上,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二是在分配月薪和年终奖时,应当使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薪所适用的税率,这样即使月薪所适用的税率高一或二个等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汪金剑)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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