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文章来源:法律援助股 点击数:2558 更新时间:2011-9-28 ![]()
正安县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正确指导乡(镇)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向村(社区)延伸,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修订后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在乡(镇)司法所设立的工作机构,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xx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三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兼任主任,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 第四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各村(社区)设法律援助联系点,聘请联络员1—2名,在各个组聘信息员1—2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直接指导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经过法律专业培训; (三)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 (二)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 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上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党委政府; (四) 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 定期组织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和信息员学习; (六) 及时了解并正确指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和信息员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七) 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员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八)承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九)积极参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工作; (十)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案件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5日内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完善归档。 第九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修订后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准。 第十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为非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以受援人的身份参与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合格后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执行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 第十二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下列指导职责: (一)制定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 (二)检查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定期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情况和法律援助联络员以及信息员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经验; (三)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村(组)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统一受理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案件,在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受受援人财物,不得接受受援人的吃请; (二) 在县法律援助中心未指派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接受代理;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由县司法局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正安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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